1、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屡次往返的; (四)效劳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
2、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成心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效劳,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
3、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管理制度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本钱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
4、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成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5、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标准化效劳型机关建设,标准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成心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
6、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7、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抱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
8、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标准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
9、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 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 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分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 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阻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
10、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局部的责任; 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
11、的,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局部的主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篇: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12、度(写写帮推荐)为标准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
13、、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屡次往返的; (四)效劳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成心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效劳,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
14、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本钱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