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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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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有色金属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

2、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那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平安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3、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平安职能,配

4、备平安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平安技术的平安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委托平安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平安工程师提供平安生产效劳。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技术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平安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5、入的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平安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平安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

6、定实行全员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平安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平安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

7、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平安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教育和培训。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

8、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

9、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平安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平安预评价报告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平安预评价报告或者平安预评价报告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工程审批的平安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编制平安专篇。平安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标准的要求,并对平安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平安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工程平安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平安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平

10、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平安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平安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11、,报相应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12、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平安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平安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平安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平安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平安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等平安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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