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教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党组决策事项或权力运行中,因出现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党组工作失误有权投诉、举报。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对应党组研究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的。 (三)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或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研究
2、决策失误的。 (四)对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法规、条例、党纪的。 (五)对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按分工抓落实不力造成损失的。 (六)对决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未及时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本钱单位党组织软弱松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九)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
3、的。 第五条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存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组成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XX县区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4、条例的 责任追究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方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
5、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1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实施方法,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
6、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的。 (二)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效劳中心等单位账户的。 第七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等行为 2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
7、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费的开支和报销超范围、超标准,未履行支出审核的;支出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和效劳、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依法完善编制采购预算、不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出
8、现超标准、超范围采购效劳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 (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确需改变采购方式但不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的。 (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四)办公用房建设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五)以协议供货拆分工程的方式躲避公开招标的。第十条其他违反经费管理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不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制度和要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
9、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国内差旅活动中差旅人数和天数超规定标准的。 (二)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不按照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的;差旅人员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和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 (三)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方案,团组数量和规模超规定的;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的;安排考察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的;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 (四)违反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的。
10、(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方案,因公出境未履行正 4常审批和管理的;安排出境考察,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处理。 (一)出国团组违反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的;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乘坐私人、企
11、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的;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的;擅自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的。 (二)出国期间,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的;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三)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违反财务制度的;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其他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5第四章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所
12、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二)购置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以及以各类“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超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的。 (四)党政机关办公楼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行为的。 (五)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的行为。 (六)党政机关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 (七)党政机关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超规定的;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公务接待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违反公务用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
1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6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置、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方法第二项规定处理。 (一)党政机关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行为之一的。 (二)党政机关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行为之一的。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违反规定配备专车,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的。 (五)公务用车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未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未继续使用的;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14、、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的。 (六)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公务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违反会议活动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 7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整改,调整有关会计工程,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等行为的。 (二)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规模和经费支出超规定的;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的;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的;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的。 (三)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收回的。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和标准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