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总部:。加盟商(分部):。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年月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一、许可使用的商标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商标注册号为:,商标注册时间为:年月日。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商标注册人的地址:。二、许可使用的方式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四、许可使用的
2、地域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3)。五、许可使用的期限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项规定执行:(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3)限于在期限内使用。六、商标的更新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在特许
3、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的费用由负担。七、商品质量的保证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3)。八、商标续展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
4、志及认证。九、许可使用费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加盟店按照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十、商标转让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十一、违约责任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
5、计算方式为:;(3)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4)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5)。总部(分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2)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3)。十二、法律关系总部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分部实际享有或承担。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
6、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包括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十三、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份,由总部、加盟商及(分部)各存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备案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加盟商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总部:加盟商: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