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分(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 : 当事人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的行为已违反 依照 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当事人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 月 日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