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平安法修改局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2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决定 (202223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2、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的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22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六
3、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育。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
4、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平安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去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平安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二
5、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平安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平安距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6、;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平安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
7、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平安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阻碍道路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着。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
8、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根本领实清楚的,当事人应
9、领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分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分两次以上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