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泰添农林开展 住所地:XX市XX县区南广济街13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职务:总经理 :136202318534215829274488 请求事项: 对邵小丽提交的以下“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中领款人的签名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即一人签数人姓名): 1、页码邵小丽证据3-2-15(附件1):康会贤与崔君贤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张雪棉与康芹娃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2、页码邵小丽证据4-2-15(附件2):葛桂英、梁文霞、梅秀贤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3、页码邵小丽证据4-2-28(附件3):郭引莲、康晓玲、康石榴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4、页码邵小丽证据4-2-43(附件4):郭引莲、康石榴、郭利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5、页码邵小丽证据4-2-70(附件5)。史锴、权海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事实与理由: 邵小丽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邵小丽提供的多份用工工资发放表中,领款人一栏均有不同姓名的领款人签名高度相似的现象,申请人疑心其为同一人冒充多人签名。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从中选取几份发放表,恳请贵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望准许。 此致 咸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陕西泰添农林开展 2023年12月2023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