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少年犯罪现象调查问卷 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被称为“天之骄子的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近两年来,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的“天之骄子们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然,与其他主体犯罪的数量相比,大学生犯罪所占比例还很低,但已显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前敲响预防的警钟。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成心伤害这两种罪名,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成心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
2、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 、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成心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成心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分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
3、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 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 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 (九)犯罪主观成心。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十)大多数犯罪具有偶发性 大局部大学生在犯罪时,事前无明确的作案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
4、,遇事时临时起意,突发性作案。如犯罪嫌疑人马某到其同学陈某家串门时,无意中发现陈某将1200元现金放在床下的皮箱里,遂产生盗窃念头,并乘陈某不备,将1200元现金全部盗走。 二、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冷淡。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到达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根底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冷淡了。 (一)社会不良文化及风气的影响 1、社会上各种不健康思
5、潮的影响。近年来,一些非主流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着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在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以及暴力、色情、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丑恶现象使一些意志力薄弱,缺乏区分能力的大学生的人生观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产生违法犯罪,以身试法。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开展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大学生入校以后,其原有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原居住在农村或其他中小城镇的大学生,到大城市后,由于社会经验缺乏,极易受到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物质诱惑。同时,在当今市场经济冲击下,校园里 的攀比之风和社会上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之风也动摇
6、了校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在这种情况下,自以为是天之娇子、社会宠儿的大学生,在经济状况满足不了自己优越的心理和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时,有些人便铤而走险,走向了犯罪。如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杨某某,在其经济条件无法满足自己物质需求的情况下,便向学校微机室的伸出了罪恶的手。 (二)心理原因 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迅速走向成熟。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发育水平还相对滞后。因此,心理问题是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关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侥幸心理、冲动心理。大学生犯罪当中,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中,多存在贪慕虚
7、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往往乘人不备,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另外,大学生往往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件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一定的突发事态刺激之下,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极有可能与他人发生冲突,容易产生偶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锁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进而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杨某自觉吃了亏,盛怒之下,用刀将孙某某刺成了重伤。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大学生在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些大学生,特别是出身贫寒,或有某些缺陷的学生,在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再加
8、之自己囊中羞涩的情况下,孤独、敏感、自卑以及对家庭和社会的不满油然而生,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导致他们对人生悲观,难以自拔,极容易走上歧途。 3、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大学生尚未走向社会,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往往自我保护意识差、防范意识不强,这就给那些思想不良的大学生留下了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从而致使犯罪的发生。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现其同学郭某某将 随手放在了宿舍床上,并毫无防范的屡次出入。于是,王某乘室内没人之机将 盗走;而在成心伤害案中,被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
9、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缺陷 1、学校教育方式的缺陷。一般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抓得比较紧,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重视不够,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另外,大学生作为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却相当薄弱。此外,学校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化也是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方式的缺陷。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养方式,常
10、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家长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在教养的方式上多采取简单、粗暴的家长制手段。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有些家庭过于溺爱、偏爱,特别是对子女上大学后的放纵,会使子女产生“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受不得半点委屈,一旦受打击便易心理失衡。 三、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方法。预防大学生犯罪不仅是学校的任务,也是我们司法机关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针对大学生犯罪增长现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开展的环境,预防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一)加强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控制
11、犯罪的发生率 家长与学校应正确引导大学生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同时,学校还应采取开设法制课堂、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修养,使他们成为德与智全面开展的有用人材。 (二)加强引导,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在大学生们正确认识自己心理的同时,社会、学校及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大学生们心理的正确指引,帮助他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消除不良的习惯和消极想法从而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 (三)完善和健全校园内的内部管理体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
12、环境和学习场所,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平安防范管理体系,切实抵抗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四)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注重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 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以法律效果为根底,以政治效果为原那么,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罪行并不严重且有悔改之意的,应本着“宽严相济的政策,给他们一次改正自新的时机,这样往往会收到更
13、好的效果。同时,司法机关还应与各大专院校建立紧密联系,结合发生在校园中的实际案例,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到达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四、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抚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二)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
14、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催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根底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根底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 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正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消除消极的念头,开始正确的生活。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