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平安治理行为量化考核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促进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xx高速公路工程工程实际,指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平安治理行为量化考核,是指由xxxx公司对工程工程从业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即:施工单位工程经理、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平安监理工程师等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责任情况以扣分的方式进展动
2、态监视检查。 第三条 平安治理行为量化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征询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展。 第二章 从业单位平安治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工程中的平安治理消费行为,按其违犯规定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五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的。 2、未完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的。 3、未完善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危险告知制度的。 4、未设立独立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未按规定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 5、未单列平安消费费用或将单列的平安消费费用挪作他用的。 6、发生消费平
3、安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平安消费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治理人员未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施行的。 10、民爆物品的使用和治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11、对应组织专家进展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的。 12、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装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
4、次检查扣5分: 1、未制定健全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平安消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标准的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未按施工进展情况投入平安消费费用或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治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未采取平安保护措施,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线平安的。 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的。 7、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通过
5、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未获得资历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扣分)。 9、对所承建的工程未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或检查流于方式的,检查记录故弄玄虚的。 10、工程工程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11、未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对进场人员未实行实名登记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间隔;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平安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平安警示标志的(按每处次扣分)。 3、平安防护器
6、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治理,或未施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治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编制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严峻危险源,并落实专人治理的。 5、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6、施工现场临时停顿施工,未作好现场平安防护的。 7、未建立平安防护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发放和使用登记台账的。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1、未按规定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器具和平安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扣分)。 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7、 3、施工现场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 4、平安培训教育名单与劳务用工档案花名册不符或与现场人员不符(按每人次扣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平安消费监理制度的。 2、未设立平安监理工程师的。 3、对严峻危及工程和人员平安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未及时通知xxxx公司的。 4、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 5、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平安消费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进展审查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
8、对检查觉察存在的平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 2、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xxxx公司报告的。 3、未对施工现场进展平安检查,或未作好平安检查记录的。 4、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标准、不严谨或流于方式,未通过认真验算和复核的。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按规定对单列的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进展监视的。 2、未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进展审查的。 3、施工单位因施工平安缘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xxxx公司责令整改后,未催促其落实整改并反响整改情况的。 第三
9、章 从业人员平安治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对工程经理、专职平安治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平安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视其违约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工程经理10分: 1、所治理的施工合同段工程部在省级及以上平安消费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发生平安事故隐瞒不报的。 3、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xxxx公司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4、未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 5、未设立独立的平安治理机构和未按规定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工程经理5分: 1、所治理
10、的施工合同段工程部在市级平安消费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所治理的施工合同段工程部因施工平安征询题被质监站、xxxx公司责令临时停顿施工的。 3、所治理的施工合同段工程部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4、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工程内容有严峻变更而相关的平安施工技术方案或平安措施未作相应修正的。 7、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平安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工程经理3分: 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工作的。 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平安间隔的;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平安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和构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