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49号【发布日期】 1994-2023-14【生效日期】 1994-2023-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
2、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决定,办理有关案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并配合学习1987年公布的著作权法,提高对依法保护著作权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准确领会和掌握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通过检察工作,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决定第一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
3、用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和第二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要重视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单位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的规定,依法分别追究有关单位的刑事责任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办理;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那么办理。 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销售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在执行决定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9月14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