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先期医疗费由谁预付 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对伤者的抢救刻不容缓。对医院要求预付的不菲的医疗费,不可能等到事故责任认定,或者结案时再支付。那么,在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的情况下,伤者的先期医疗费由谁预付呢? 道路交通处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根据这一原那么,事故双方当事人无论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都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
2、,也就是说可以由加害方预付,也可以由受害方预付,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因为救人是最要紧的事。无论哪一方预付医疗费,待结案后,按照事故的责任大小分担,多退少补。现在有相当一局部当事人怕多付了无法退回。对于指定预付的超出局部,预付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返还,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公安机关无义务在结案后代其追偿或者先期赔偿。如果当事人双方“踢皮球,在公安机关指定后加害方仍不预付,那么公安机关可以暂扣肇事车辆。 对于已经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后款规定:“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医疗费、死者葬费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谁预付。在无人预付或者拒绝预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情况下,伤者家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要求加害人履行预付先期医疗费的义务,使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得到保障。 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