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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祁兵申请执行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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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祁兵申请执行一案 _ (202223)西执字第402-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祁兵,男。 被执行人顾占龙,男。 被执行人栾俊恒,男。 被执行人朱学梅,女。 本院(202223)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祁兵于2022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学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营业部有存款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学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7000元。 审判长段平德 审判员胡立新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永刚 第二篇:龚上启申请执

2、行一案(范文)龚上启申请执行一案 _ (202223)沅法执字第20-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龚上启,男。 被执行人龚宗云,男。 申请执行人龚上启与被执行人龚宗云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23年2月20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223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龚宗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202223)沅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龚宗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00九年八月六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龚宗云所有的在高砌头信用社的存款2023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202223)沅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长华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万建华 第三篇:申请执行人XX省某委员会执行案申请执行人XX省某委员会执行案 _ (202223)卢非执字第24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XX省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于2022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编号为卢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x号征收社

4、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2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第三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23,546.2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之卢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于202223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XX省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卢人计生分准字(202223)第x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于202223年4月3日前履行缴纳第三期社会抚养费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

5、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第三期社会抚养费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编号为卢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及卢人计生分准字(202223)第x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中关于缴纳第三期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判长沈洁审判员李平书记员许。剑 第四篇:申请执行人李祖平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祖平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 (202223)永执字第4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祖

6、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23)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23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202223)永执字第40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文斌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

7、生利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波 第五篇:XX县区水利局申请执行一案XX县区水利局申请执行一案 _ (202223)洪法行保字第60-2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XX县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朱贤林,男。 被执行人向开平,男。 申请执行人XX县区水利局因被执行人在XX县区沅水河段非法采砂淘金行为,于202223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处分),并于2022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23年3月25日依法作出(202223)洪法行保字第60-1号行政裁定,将被执行人的采砂淘金船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愿接受处理(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向开平采砂淘金船的查封。 审判长向孙前 审判员黎建华 审判员张松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伟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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