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社会责任开展路径透析 【】公司社会责任之所以得到人们的长期关注,乃是因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视角的不断拓展与社会现实的流转演化,使得学界及其外部都对其见仁见智。不过,经由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证分析,其开展路径仍昭然假设见。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阐述开始,理析经济法产生的成因、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学相关观点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运用理论、实证及二者相结合的方法,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回归趋势,从而在宏观上为公司法实践提出实证的指向。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利益相关者;契约;身份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必然具有组织体所必需的权利(包括一定意义上的权力),这表现在很多方面。与权利相对
2、应是,其应承担相适应的义务。而且,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法人),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什么意义的责任。公司与国家的关联如何。公司社会责任开展的走向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公司法研究绕不开的,也是极其复杂、颇受争议的话题。事实上,202223年由南方周末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选活动催生了笔者对公司社会责任开展路径的思考,本文就是这些思考的集成。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源流 追溯历史,自中世纪意大利康孟达组织至现今规模与地位显赫的全球性跨国公司,几百年的公司开展史无不昭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乃公司的终极目的。1到了现代,作为社会生活最主要商事主体的公司对其债权人、劳动者、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
3、所在社区、自然环境的影响与日俱增,公司的社会角色也愈加显性化。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这是由美国当时特殊的制度背景与经济的工业化进程所决定的。2关于影响公司责任思想的制度背景,爱泼斯坦(epstein)认为主要在于四点:其一,社会责任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主社会中,一个组织获得实质性权力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组织之外的人认同权力存在与行使的正当性。就是说,权力与责任是一对彼此对称的概念,前者的存在必然会引致对后者的关注。其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长期关注与美国对私有经济的倚重是密切关联的。在其他国家,由国有企业完成的根本经济职能,在美国由私有经济组织来完成,从而使得美国社
4、会的运转与企业之间有着高度依存关系。其三,传统上,企业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起到更为重要的社会作用。社会赋予企业及其领导者更高的期望,倘使期望没有得到满足,社会就会更加失望。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平衡社会期望与企业行为的一种器物。其四,美国社会对企业家精神的高度认同。这种精神认为,企业管理不仅是一个职位而更是一种职业。而且,职业主义概念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对公众的责任。3 美国经济的工业化进程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大公司的出现;二是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别离。4两权别离是现代大公司与资本市场共同开展的结果,同时大公司的出现又与两权别离共同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5而后者开始挑战自由经济及其所信奉的股东利益至
5、上主义,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由此肇始。 20世纪的公司革命颠覆了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自由经济所仰赖的完全竞争条件。6为此,凯恩斯(keynes)作出回应:“那个认为个人独立地按各自利益行事会产生最大的财富总量的结论是建立在很多不现实的假设之上的,根据这些假设,生产与消费的过程完全是无组织的,对条件和需求有充分的预见,并且有足够的时机来获得这种预见性。7米恩斯(means)对完全竞争条件的改变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作了充分的说明。8随着对公司承担利益相关者义务的呼声日渐高涨,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跨国经营使公司社会责任突破了国界,公司“营利性本性之下被披上“社会性的外衣,从而,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全
6、球关注的焦点。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严格地说,“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作为法律概念并缺乏够明晰。因为学界对责任的理解往往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责任包括了义务的含义;而狭义上的理解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是说,义务是对主体行为的约束,而法律责任那么是当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我国立法更多的是采用狭义说。 张文显先生认为,“责任一词有两层语义,一是关系责任,一是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而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认性后果。9立基于此,我国公司法
7、第5条中的“责任显然是指“关系责任,即法律义务。 而且,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辨析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展开。 (一)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对的社会权利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义务,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从而表达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上文爱泼斯坦(epstein)的观点对此也有所阐述。目前学理上存在社会权利说。2023该学说认为,社会权利也是一种社会利益,其范围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小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质言之,利益相关者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不过,这一主体并
8、非特定化主体。一旦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因为没有特定主体来主张具体诉权,这种责任终将落空。是此,社会权利宜由公法主体来行使。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 上文提到,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这便需要对义务的范围作出明晰之界定,方能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一般而言,其方式是通过立法进行具体的列举。譬如,国际上已经出现由国际组织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趋势。11而我国公司法第5条尚未对其内容进行界定。 (三)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 公司社会责任究竟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对这个复杂的问题,可谓莫众一是,聚诉不已。实际上,公司社会责任既表达在实践层面的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又表达在一些
9、主要社会学科的理论层面,其最终的结果是,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公司的强制性行为标准而不仅仅停留在道德伦理层面的规制。这种标准的强制效力源于明确的奖惩制度,如法定义务与违法责任;自我承诺,如章程的公司社会责任目标或者公司方案中的社会责任支出;双方或多方契约,如公司捐助承诺等。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强制力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机制:一是国家立法、判例及其法律运行机制;12二是被广泛认可和承诺执行的行业标准、公司治理准那么等自律机制;三是国家采取鼓励性措施引导的各项政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法律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并意味着法律义务的产生。从标准意义上看,只有行为模式而缺乏行为后果之内容,即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后盾
10、,那么主体行为也难以得到规制。我国公司法第5条便为适例。14 (四)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业绩的协调 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承担其社会责任必然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自然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在内。二者之间的内在冲突难以得到调和。然而,众多学者对该问题的实证统计分析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谓纷繁复杂,一些研究结论之间甚至南辕北辙。15 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负相关还是没有关系;二是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影响公司业绩,还是公司财务业绩影响社会责任,或者二者之间只是协同关系。历史上共有六种假设对上述内容作出解释,具体请见表1。
11、16 之所以出现上述众说纷纭之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研究方法不一致所带来的视角偏差所造成的,但更为本质的原因在于这一领域的研究缺乏坚实的理论根底。为此,罗利与伯曼建议,应该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寻求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业绩之间的理论根基。17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已出现全面结合的趋势,这一点在下文将继续加以阐述。 四、公司社会责任演变路径分析 (一)一个视角: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e.m.doda)教授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伯利(berle)教授之间发生的着名论战,引起了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广泛关注。18可以说,这场论辩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有着一脉同源
12、的联系。当时,生产社会化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生活介入的日趋深化。西方国家经济危机造成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为回应这种社会现实,经济法慢慢成长起来。典型事例是20年代末至1937年大萧条时期美国制定的一系列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19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但经济法的诞生与开展彰示了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趋势。可以说,公司社会责任的开展与经济法演化过程中的公法私法的融合趋势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 从中世纪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解体,社会秩序以个人之间由合意形成的关系为根底,实现了梅因所言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演进,私法品性日渐成熟,企业法(公司法)也不例外。彼时,个人权利一直居于
13、法律的核心地位,为了社会利益不可以限制个人权利,公司也被设定为私法自治的主体,公司制度与自由经济相切合。所以,传统公司法理论是以股东利益为首要目标,公司旨在追求营利,其与个人本位是一致的。此外,古典经济学深入人心,公司作为纯粹私法主体的理念一直大行其是,便顺理成章了。 20世纪伊始,工业化与现代技术革命大大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人主义思潮开始转向社会团体意识与合作意识。“传统的自由意愿让位给环境决定论,个人主义让位给公共控制,个体责任让位给社会责任。20这种趋势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证成: 1.以法学为视角 建立在传统哲学与自由经济学根底上的近代私法体系的局限性日趋暴露,从而国家
14、强化对经济的干预也应运而生,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加以干预的过程。“在近代,公司法是以私法为根底的法律标准。到了现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以及对私法自治原那么的修正,私法公法化的现象日趋明显,政府对公司的干预亦愈来愈多,提高效率成了政府干预公司的合理理由之一。21在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下,公司人格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弥增。首先,公司的经济性是其自然属性,逐利性是经济人的天性,公司势必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和以股东为本位,为此甚至不惜牺牲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次,公司的社会性要求作为社会成员,必须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就是在股东之外,还要考
15、虑到社会利益,它是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公司治理模式。22从各国的公司法实践来看,政府对公司的监管程度越来越强。而单纯的市场无法解决公司经济活动的外部效应,亟须国家通过立法加以干预诸如污染的外部效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社会性问题。这种回应彰显公司社会责任正经历着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 2.基于管理学的角度 弗里曼(freeman)在其文章利益相关者探讨认为股东的利益不应该居于最高地位,而应是利益相关者之一员。同时,处理好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亦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有利于公司长远的生存与开展。因之,公司作为私法主体接受公法的适当规制并承担社会责任便理所当然了。此外,在处理企业赚取利润与慈善行为之间的关系时,有两种迥然相异的做法。一种是“行善赚钱(todogoodtodowell),意指将慈善行为作为企业改善公共形象的广告,目前承担的支出是为今后更高的回报;另一种就是“赚钱行善(todowelltodogood),因为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增加公司的支出,所以必须有足够的资源。23显然,前者的终极目标在于获取利润,而公司社会责任不过是获利的手段而已,这显然有违公司社会责任的初衷。管理学大师德鲁克(peterf.drucker)首次提出“赚钱做好事这一理念,很好地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