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人员作风追责意见 第一章总那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开展环境,发扬“敬业、进取、实干的工作精神,充分调动全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指全县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的干部、职工。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公平、公开、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责任与惩罚相适应,处分适当的原那么。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一条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党政“一把手、乡镇党政“一把手外出离开的,要向分管或联系的县级领导XX县区委书记、县长请假,乡镇、县直单位副职要向单位主
2、要领导请假,违反规定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第二条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干部管理,制定严格的考勤和值班制度。严禁乡镇干部“走读,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每周在乡镇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3晚(公务外出除外),其中在村开展民情夜访不少于1晚,违反规定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主要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结果报县纪委。县直机关单位要严格考勤纪律,单位考勤不严格,流于形式的,在全县通报批评;不执行出勤管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在上班时间被督查到有随意串岗、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等现象,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取消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对县
3、委、县政府研究部署的事项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如遇特殊情况或困难一时难以落实到位,须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否那么,按以下方法追责: 1、拖着不办的,一律就地免职;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说明; 3、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维稳信息上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 第六条对群体性事件、平安事故、重大疫情及抢险救灾等必须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置,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因工作失职,组织指挥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影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应 急处突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度,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由县领导包案或县领导签发的信访件,责任单位久拖不决、未办结,造成信访人重复访的,由县联席办通报,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包案领导或县签发领导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凡发生越级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责任单位应服从县联席办统一调度,及时劝返,妥善处置。因处置不力,出现赴省赴京上访的,第一次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按要求进入行政效劳中心,否
5、那么,按以下方法追责: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行政效劳中心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办事窗口只“挂号不办事,导致申请人在办事窗口和审批单位之间两头跑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3、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 知单的,对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4、对联合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比照上述方法追责。 第十条群众和外来客商申请办理的事项,未按“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规定办结的,全年累计被投诉查实3件次以上(含3件次)的,给予经办人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免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在行政
6、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在电视台公开曝光,责令全额退还违规所得;同时,按以下方法追责:属个人行为的,给予经办人行政处分,并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属单位安排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行政相对人赔礼抱歉。未按程序审批,擅自进入县工业园区检查的,视同乱检查处理。 第十二条在工程建设工作中,因前期工作不充分造成工程落空,或因推进工作滞后,造成上级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跑项争资水平低于全省贫困县人均水平或低于全市人均水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7、。 第十四条严禁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中餐饮酒(招待县外领导和外来客商除外),对违反规定者,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因饮酒误事或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严禁工作时间参与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严禁参与赌博,违者,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处理外,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公费学习考察。外出学习考察应按照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并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否那么,视为擅自外出,作旷工处理,学习考察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平安感测评、方案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经济工作、平安生产等方面工作不力,导致在全市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通报;被“一票否决的,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