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航平安评估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和通航平安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阻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平安,促进水运经济的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治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
2、阻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和通航平安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平安阻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立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立阻碍通航平安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平安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平安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许可的主要依照之一。 第四条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立是否对通航平安造成阻碍进展初步推断。在对涉水工程建立条件进展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根底上,依照航运开展规划、港口开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平安情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习惯才能,论
3、证涉水工程建立带来的通航平安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平安保障才能、涉水工程建立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平安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平安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平安的阻碍情况进展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展深化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根底上,依照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完毕后存在的通航平安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平安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平安保障措施。 第五条以下可能阻碍船舶通航平安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治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展通航平安评估。其中,按照规定需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平安阻碍论证: 一建立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立码
4、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立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立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撤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撤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立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备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平安作业区、停靠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竞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展调查、测
5、量、过驳、大型设备和挪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遭到限制的区域进展的其他有碍航行平安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展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去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阻碍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立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平安阻碍论证报告或通航平安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平安的阻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6、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撤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平安阻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备; 三海事治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平安阻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治理,详细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开工程的通航平安阻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点海事治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平安阻碍论证与评估工作,详细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平安阻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
7、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预备工作。 第八条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照保障平安、持续开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第二章论证与评估单位治理 第九条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征询、技术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资历;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备、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治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平安阻碍论证与评估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足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工程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工程设计、技术
8、征询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经历。 第十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峻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平安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海事治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历,有关单位还可追查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海事治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治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和省级地点海事治理机构依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展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展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展上网公示,并依照公示情况备案公布。具备承当中华人民共和
9、国海事局负责工程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承当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和省级地点海事治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承当所有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承当论证与评估单位的情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及通航平安评估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接着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展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连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治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觉察论证与评估单位编
10、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历。 第十二条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治理机构或省级地点海事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征询评估等相关资历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航海技术、海事治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实验设备设备情况大型船舶操纵模仿器、水域环境模仿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实验室、航海图书材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平安阻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和或通航平安评估或其它工程设计、征询的证明
11、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和或通航平安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征询资历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历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通航平安阻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治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平安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平安阻碍严重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平安阻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治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业主、建立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
12、委托经海事治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平安阻碍论证或通航平安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治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工程小组,工程小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别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治理专业的工作经历; 三工程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治理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 四工程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论证与评估应采取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的阻碍、存在的平安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减少或降低风险的平安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论证与评估依照主要包括: 一设计标准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操纵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历; 三水上交通治理理论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