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凡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篇:刘凡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附件2: 课题研究成果格式体例说明 一、用纸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二、页面设置 1.上边距3.6厘米,下边距2.8厘米。 2.左边距2.9厘米,右边距2.5厘米。 3.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 4.页码置于页面底端,居中。 三、封面 1.“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x202x年度立项课题字样置于左上角,字体为四号黑体。 2.课题题目居中,字体为一号宋体、加粗。 3.课题组名称及完成时间居中靠下,字体为三号楷体。 四、目录 1.采用自动生成格式。 2.字体
2、为宋体四号,行距设置为1.5倍行距。 五、正文 一字体设置 1.报告题目字体为二号宋体、加粗,正文字体为三号仿宋 -1- _gb2312。 2.一级标题表示为“ 一、“ 二、“ 三、等,字体为三号黑体。 3.二级标题表示为“ 一、“ 二、“ 三等,字体为三号楷体。 4.三级标题表示为“1.、“2.、“3.等,字体为三号仿宋_gb2312加粗。 5.四级标题表示为“1、“2、“3等,字体为三号仿宋_gb2312。 6.五级标题表示为“a、“b、“c等,字体为三号仿宋_gb2312。 7.标题设置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二段落格式设置 1.报告题目对齐方式为居中,行距设置为36磅;左、右缩进均设置为0
3、;段前、段后间距设置均为0。 2.正文中,段落对齐方式设置为两端对齐;首行缩进两个字符;行距设置为1.5倍行距;左右缩进设置为0,除一级标题以外的段前、段后间距设置为0。 3.正文中,一级标题的段前、段后间距均设置为“自动。 三表格格式设置 1.表格标题文字字体为四号仿宋_gb2312,对齐方式为居中。 2.表格边框线设置为0.75磅单细实线。 3.表格整体位置设置为页面居中。 4.表格文字字符为小四号仿宋_gb2312。 5.表格文字对齐方式设置为中部居中对齐。 6.首行缩进、左缩进、右缩进均设置为0;段前间距、段后间距均设置为0;行距设置为22磅。 7.对横排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
4、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四注释体例 采用脚注的形式,置于页面底端,每页重新编号,编号依次为、等,字体为宋体五号,行距设置为单倍行距、首行无缩进,其他同正文。 1.著作类: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王家福、刘海年。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类: 龚祥瑞:比拟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拟宪法研究文集 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译作类: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
5、页。 5.报纸类: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7.其他: 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五参考文献的要求 参考文献置于正文尾部,字体为楷体四号,行距设置为单倍行距。 六标点符号及数字用法 标点符号及数字的用法请参照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执行。 六、“附件作为“分报告,单独设封面,可独立装订成册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华
6、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标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以下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
8、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外表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外广揭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9、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效劳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揭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揭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揭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揭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
10、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揭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户外广揭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揭发布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
11、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揭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揭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揭发布单位、户外广揭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
12、外广揭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揭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户外广揭发布单
13、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揭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揭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