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改委党风廉政建设意见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开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党纪政纪,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本原那么是。坚持
2、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实行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领导干部以身作那么,率先垂范;从严治党,廉洁从政;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肃执纪,违纪必纠。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是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五条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
3、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主任 l、对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委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党组成员、副主任 l、协助书记、主任抓好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催促分管单位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方案,并对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委属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委属单位党政正职 (一)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4、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对本处室、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所管辖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机关处室副职、委属单位党政副职 协助本处室、单位正职抓好本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切实做到: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
5、廉政建设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三)严格执行廉政准那么,定期召开本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一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
6、各级班子。 (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八)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考核工作由党组统一领导,人事处会同纪检组、监察室和直属机关党委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
7、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考核。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响,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年终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单位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并书面报告委党组、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和直属机关党委。 第十四条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
8、责任制的,由纪检组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的,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或直属机关党委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
9、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10、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各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责任到人,制定实施细那么,报委党组、纪检组备案。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意见于二四年十二重新修订施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