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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议司法调解社会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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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议司法调解社会化 当前司法调解社会化问题已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主流趋势。近年来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着眼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迫于大量的诉讼案件带来的司法资源匮乏、诉讼迟延和解纷本钱高等方面的压力.一直致力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并将其作为解决司法困境、促进纠纷化解的有效手段。笔者拟从司法调解社会化的意义、实践路径和辩证关系三个方面.对司法调解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探讨。 一、司法调解社会化的意义 司法调解社会化,是法院将准备起诉或已经起诉的矛盾纠纷,通过实施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引进民众常识思维和社会公序良俗指引司法调解.不断推进司法调解

2、的主体、方式、时间、场所的社会化.从而提升司法调解的整体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过程。司法调解社会化对于新时期推进司法事业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调解社会化,表达了法院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开展自陕甘宁边区时期.我国人民司法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其中就包括重视调解和依靠群众办案。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步,有一个时期,法官偏向于“坐堂问案,法院调解一度被漠视。 然而,经济社会转型伴随着纠纷的大量增加,人民调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弱化,导致诉讼几乎成为解决纠纷的独木桥,法院和法官承受的诉讼负荷et益加大,这不仅没有带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想效果,反而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消极影响。究

3、其原因,主要是当时的司法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特征比较明显并长期存在的实际。因此。司法必须尊重并考虑国情实际,坚持重视调解、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才能够有效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同时,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司法社会化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趋势,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权限向社会分流或开放。这一趋势所表达的诉讼与非诉讼力量衔接合力解决纠纷的理念,得到了我国法学和社会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认同。可以说,司法调解社会化,完全顺应了司法社会化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趋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得以继承和弘扬。司法调解社会化.表达了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责任担当。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在于构建

4、科学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而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力量与法院联合调解纠纷的社会化司法调解,在当今显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中国社会正处于“黄金开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阶段.在这样一种体制转换、社会变革的形势下。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仅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种方式来处理,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司法调解社会化,有利于聚集社会各方面化解矛盾的合力,发挥矛盾化解的集团优势。 其次,一些类型的矛盾纠纷,如一些新类型、复合型、群体型、疑难型的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征地拆迁纠纷,单靠法院的调解往往难以奏效,借助社会力量的调解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容易被纠纷当事

5、人所接受,有利于获得更好的调解效果;再次,司法调解的社会化,离不开诉讼外纠纷解决力量的培育和开展.这一培育和开展过程.也是社会开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纠纷。司法调解社会化.表达了法院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不懈努力。近年来,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越来越高的期待和要求,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人民法院的工作“超负荷运转,但群众对此却不理解,信访、上访情况日渐增多。而司法调解社会化,是社会和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亲近司法的过程。司法调解社会化过程中,有关调解组织和人员通过参与司法调解、接受法院的指导培训。增进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的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人民

6、法院的理解支持。司法调解社会化,使得大量单纯的司法调解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在诉外实现了真正化解,特别是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提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本钱,减少了单纯司法调解带来的不息诉、不履行等有损司法权威的现象。司法调解社会化,实现了社会力量与法院在化解纠纷、兑现利益、促进和谐等社会责任的共同分担,有效缓解了法院办案力量缺乏的矛盾,使法官可以精心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调解社会化.表达了法院弘扬法治文明的崇高追求。司法调解社会化,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审判人员共同调解纠纷,从而能够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接

7、受有关法律理念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法律素养的提升。同时,为确保相关社会组织和人员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参与司法调解,法院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通过资深法官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进行培训,通过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提供案例等,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调解艺术。而调解组织和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必然会带动其所可能联系到的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此外,司法调解社会化还可以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法律和司法功能,使诉讼与非诉讼力量合力解决纠纷上升为全社会的一种法治理念.改变人们“社会纠纷就是法律纠纷、解决纠纷就是打官司的片面观念,端正诉讼态度,营造群众依法、合理进行诉求表达和权益救济的社会气氛。所以说,司法调解社会化

8、对于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 二、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实践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各地关于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做法不一、但是,具有一些共性的因素。如果从中抽丝剥茧,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主要涵盖了主体、方式、时间和场所四项要素。下面,笔者结合潍坊法院的实践工作,对这四个方面作逐一剖析。注重调解主体的拓展与协作。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除人民法院外,还有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主体。如何利用好不同调解主体的功能优势,形成协作配合的整体合力。成为推进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关键。如潍坊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携手合作,从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农村

9、老党员中选聘的人民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利用他们了解和掌握周围人际关系脉络和风俗人情的优势,在社区、乡镇(街道)的法官联系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值班,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当然,参与司法调解的主体力量并不仅限于此,所有能够有利于矛盾纠纷调解的主体,都是可以借力的主体力量。 如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等等。同时,推进司法调解社会化,并不是单方面的,不是仅利用基层调解组织、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来协助法院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法院也应当承担起对非诉调解方式,特别是人民调解的指导功能。通过指导培训.既能够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和职能部门化解

10、矛盾的能力。实现矛盾纠纷有效滤化;又可以提高他们协助司法调解的能力,推进司法调解的有效开展。可以说,是一项“双赢的良性互动机制。注重调解方式的对接与转换从法院角度来看,一般认为衔接的方式主要有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两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那么的假设干意见两个标准性文件,对法院实行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作出了原那么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一些传统的民事纠纷,如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这些案件委托给当地调解组织调解或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参与调解。另一种就是对案情较复杂、标的额较大、涉诉当事人

11、较多或群体性的纠纷,如物业管理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疗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及时委托或邀请相关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医疗纠纷委托或邀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委托或邀请城镇辖区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办公室调解等等。这些专业性的调解委员会具有独特专业优势,其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更能说服当事人,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 此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制约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的重要因素。一些案件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虽然具有便捷、经济等优势,但是由于非诉讼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而司法确认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应当注意.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

12、.单纯运用一种衔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于矛盾化解的需要。如一起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协助调解,有时还需要相关医疗机构的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因此应重视衔接机制的系统性构建,注重加强各种衔接方式之间的对接与转换,努力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纠纷化解格局。注重调解时机的把握和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往往都有一个酝酿、开展的过程。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树立“祛病于未形的观念,通过对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介入.最大可能地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当前大量矛盾纠纷产生在基层,如果立案之后再启动司法调解程序,最终解决在最后一道防线诉讼阶段,就会丧失纠纷解决的最正确时机,导致有的民事案件酿为刑事案件。最高法

13、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那么的假设干意见以及人民调解法都规定,未经且适宜通过人民调解的案件,可以告知或引导先行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俗语讲“一朝官司、世代冤仇。在“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人民群众希望的是省钱、省时、公正而又不伤情面地解决纠纷,他们可能对法律条文和庭审规那么一知半解,却认可风俗习惯和情理上、面子上的公允和恰当。 因此,应将司法调解的功能向诉前拓展,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提供最适宜的渠道。具体来说,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等纠纷,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当事人同意,出具介绍函件,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行政机关、民调组织等职

14、能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处理。对诉前调解不成或必须由法院受理的纠纷.基层调解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登记造册后,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受理。注重调解场所的选择和利用。大局部案件的调解工作都是在调解室或审判法庭内完成的。如果法官一概在法庭内调解,用法言法语进行程序式问询.不利于当事人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更不会轻易作出利益让步。再者,有些当事人远离居住地,来到法院只当着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面,往往趋利避害,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甚至提供伪证、假证,消耗法官大量的精力去查证。推行社会化的司法调解,法官经常到法官联系点、巡回审理点,开展法律宣传、矛盾排查,与当地群众建立了一种天然的

15、亲和关系,当事人了解法官、相信法官,对纠纷的处理,更容易接受法官的建议和提出的调解方案。 同时,对于一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各执一词的纠纷,如相邻关系、赡养纠纷、婚姻关系纠纷,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居住的社区、村庄进行现场开庭、现场调解,有亲朋、邻居旁听,双方当事人碍于情面,就不会信口开河;对争执不下的事实,可以现场取证,当场听取周围群众的评价,这样法官就会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此时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就没有理由不接受了。当然.调解场所要因案而宜,有些当事人不愿意将矛盾公开化,熟人旁听可能让当事人碍于面子,不愿意作出让步,反而不利于调解的成功。 三、司法调解社会化的辩证

16、关系 在推进司法调解社会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处理好其中的辩证关系。不能以偏概全或者走向极端。处理好争取党委领导和法院主导的关系。司法调解社会化涉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个领域、部门和组织,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制约、配合和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如果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单独推动这项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要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重要的是要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来统筹全局,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当前,司法调解社会化立法条件尚不具备,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只有坚持党的统_领导,为完善司法调解社会化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并且作必要的组织推动、机制创设和工作协调,才能确保各方面分工协作、衔接配合。 因此,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加强经费、人员、编制等保障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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