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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653584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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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开展规划统筹,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XX省信息化促进条例、XX省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管理方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2223。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发2022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简称“市级卫生部门)、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工程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卫生信息化工程,是指在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

2、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平安保障等工程工程。 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工程应符合XX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标准。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平安的原那么,防止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XX省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在XX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XX省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组员为各处室的处长,办公室设在XX省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 第六条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立项

3、审查、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级信息系统根底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及跨部门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负责卫生信息系统及卫生信息标准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卫生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区县卫生信息化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规划编制,市级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化建设需求报送信息中心,以便有效进行规划。 第九条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卫生信息化规划的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进行业务梳理、信息化现状分析、信息化需求调研,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在此根底上编制3-5年卫生信息化规划,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信

4、息中心按照XX省电子政务管理的要求,将卫生信息化规划报XX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审核批准。依据卫生信息化规划,细化年度意向工程(年度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信息办审查。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制定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下发到市级卫生部门及区县。 第十二条区县卫生局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全市卫生信息化开展规划、年度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卫生信息化开展规划、年度方案,按照区县信息化相关管理程序报区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卫生信息化工程应当在全市卫生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实施,以信息中心下发的本年度卫生信息

5、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部门本年度实施信息化工程的遵循依据。 第十四条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在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批经费前,将方案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按照XX省电子政务管理的要求审核后,统一报送给市信息办。申报和审核流程大致如下(详见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工程管理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建议书。市级卫生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市级卫生部门编制工程建议书(新建工程)或升级改造申报书(升级改造类工程),报送信息中心。 2.跨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由领导小组确定工程业务牵头单位。 3.信息中心审核建议书或申报书,市级卫生部门根据信息中心的工程

6、审查意见,对工程建议书或申报书进行修改。 4.修改后统一由信息中心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信息办或发改委。 5.市信息办审查通过的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报送局财务处,通过卫生局财务处按照市财政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履行财政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审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XX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那么。 第十六条区县卫生部门进行信息化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信息中心审核,以确保信息化建设符合XX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原那么。 第十七条区县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市级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申报流程

7、,按照区县信息化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含相关的监理费、测评费等)到达政府采购有关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政策执行采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得允许没有相关资质的承建公司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卫生领域内的信息化工程。不得允许未有信息化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接卫生信息化工程的监理效劳。 第二十条工程启动建设时即应成立由建设方(用户方)、承建方和监理方组成的工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方的职责,确定工程的工作运作机制、协调沟通机制、工程变更机制、例会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质量控制、本钱控制、进度控制等管理,

8、做好工程过程中各种文档的管理。如: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在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严格审查和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按照相关申报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级信息化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通过信息中心按照市信息办的要求报送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卫生信息化工程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那么,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

9、二十五条市级卫生部门使用政府投资的卫生信息化工程按照工程最初批复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流程大致如下: 1.工程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开发任务后,组织进行软件测评和信息平安测评,重要的工程测评由第三方有测评资质的机构来完成。系统的使用者进行用户功能测试。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系统初步验收。 2.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试运行。承建单位根据用户的试运行意见优化完善工程。 3.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种验收方式。市信息办主持信息中心协助竣工验收、信息中心主持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信息办或信息中心主持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市信息办或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并主持竣工验收评审

10、会。采用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验收方式时,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时应当邀请信息中心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级卫生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后,需将验收结果报送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区县卫生局的卫生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的要求执行,并邀请信息中心参加,验收结果报送信息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卫生信息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信息化整体开展从全年预算批复的信息化

11、工程中选择确定进行财政考评的信息化工程,并在预算批复时一并批复。对于市财政局确定的进行考评的工程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卫生信息化工程,验收合格后,信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信息中心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信息平安管理规定和标准,实行平安等级保护制度,并开展平安等级技术测评。 第三十二条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管理,并制定平安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卫生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对市级卫生部门以及区县卫生局的信息系统以及网络运行环境进行平安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XX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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