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标准义务教育阶段 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苏教规(202223)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 目前,我省义务教育进入了优质均衡开展的新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已经普及,各市普通高中学校都得到迅速开展。在新的起点上,全省根底教育需要营造标准、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促进各地根底教育学校的共同开展和整体提高。 为此,现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标准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2223)24号)精神,就义务教育阶段学
2、校和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一律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招生规模与适龄儿童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测试,也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更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学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体
3、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进行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 二、加强高中招生方案的管理 高中学校必须按照方案招生。招生方案每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开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涉及跨省辖市的招生方案,由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展改革部门商相关市同意后编制。跨省辖市招生的招生广告(含纸质、播送 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需与招生方案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办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所有高中学校要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开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招生方案招生,不得超方案招生,更不得无方案招生。 三、标准高中招生的程序高中应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考与
4、招生程序招生。 公办高中必须通过“中考招收录取学生。公办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没有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也不得接收民办高中的学生借读、转学。 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所有高中新生必须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四、热点高中要扩大招收指标生 四星级高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热点高中学校,须将不低于招生总数50%的招生指标,平均分配到当地所有的公办、民办初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也招收指标生。 指标生的分配方案与招生方法
5、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支持和标准民办高中的招生 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各地应支持民办教育的开展,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招生方案。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情况核定。 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都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列入招生方案,按方案招生。 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中考招收录取学生,也可以在“中考之后自己组织招生考试。但必须按本文第三条的规定,不得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并应履行录取手续。 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的招生。民办学校不能以举办、参与举办或
6、参股的公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也不得为公办学校招生。 六、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 高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审批的招生均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高水平体育运发动定点招生 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体育特色学校(名单另行公布),可以按照认定的工程和水平标准面向全省招收高水平运发动学生。招收外市的运发动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运发动学生总数的一半。相关招生方案、宣传、录取、学籍等手续参照民办高中的要求办理。 所招的高水平运发动学生名单须经过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学生方能取得学籍。 高水平运发动学生因故不能从事体育专业训练,外市的要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八、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 全省建立统一的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中招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各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一月五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