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 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育人为本、预防为主、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公正合法的原那么,实行逐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
2、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标准、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须按照本细那么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
3、、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须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体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
4、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一次,协助县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须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
5、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建设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须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二)依法催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具有安全作用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经贸局等部门须定期向教育体育局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
6、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燃气及燃气设备管理运行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体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须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效劳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举办学校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须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根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
7、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重点依法维护辖区内学校周边秩序,为师生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须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须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须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须建立健全以下管
8、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实行日巡查周检查,其他部位的检查每月一次,重大节日、开校前、学期终、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书面报告教育体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须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及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4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学校要逐步实行专业保安负责制,要聘用专业保安,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50岁以下身体健康
9、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学校要加强门卫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学校要结合实际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住宿学生和走读学生在出入校门证件上要明确区分。上课期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出校。门卫对除教师之外的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和登记,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行迹可疑的人员严禁入校。门卫对进入学校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门卫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
10、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属重点安全监管部位,宿舍的建设要安全可靠,不准将危房用作学生宿舍;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不准堵塞、锁死门窗;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学生宿舍(公寓)要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公寓要实行管理人员分楼层入住公寓制度;学校须落实对学生宿舍的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值班室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燃油炉、蜡烛等明火。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
11、,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学校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 5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集体用餐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前方可上岗。发现“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12、皮肤病)、有不良行为和精神异常现象的人员,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学生食堂要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校外周围摊点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努力为师生营造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学校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学校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
13、健品。要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学校要逐步实施对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学校购置或者租用机动车 6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须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人员和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须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
14、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向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申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前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活动期间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举办较大型的群体性活动,要取得公安局
15、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到位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教学实验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化学危险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专柜存放。教学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 7第一责任人批准前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备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设施及其设备要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体育、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