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检察机关应转变以下四种执法理念:一、从执法“治民向执法“为民理念转变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往往认为执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是“刀把子、是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治民观有诸多表现:1.执法就是专政。在执法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段,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有的在讯问嫌疑人时体罚虐待,有的在调查取证时无视无罪的证据,只搜集有罪的证据,等等。2.执法就是管人。
2、局部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带着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心理上存在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接待群众来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态度蛮横,甚至刁难、辱骂,蔑视公民的根本权利。3.执法就是执权。一些检察人员把执法过程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面子的行为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木权利。古人曾言:“法令行那么国治,法令驰那么国乱。而法令之行,在于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法令怎能正确施行呢?笔者认为要树立“为民执法理念,必须做
3、到以下几点:1.执法态度上要有亲和性。在执法时展示给民众的应是亲近、和蔼、保护,而不是展示权力、炫耀武力、张扬暴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努力贴近群众,切实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强调尊重人权、效劳社会。2.执法程序上要有便利性。在法治社会,最珍贵的法治资源是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同。检察机关要让民众知法守法,就必须要在执法过程中给公民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让嫌疑人及时获取律师的帮助,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和地点。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也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防止神秘化和高高在上。3.执法方式上要有通俗性。应防止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与老百姓沟通的障碍,在接待控告申
4、诉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交流;在法制宣传时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老百姓听懂、读懂、看懂;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态势,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展示公正、文明的检察官形象,取信于民。二、从“惩治犯罪向“维护正义理念转变随着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片面的“惩治犯罪执法观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在司法实践中,仅追求“惩治犯罪功能、无视“维护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1.惟数量论。有的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数量第一的错误倾向,表现为:一是查办职务犯罪追求“立案数,将立案数作为衡量工作业
5、绩的主要标准,导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严重下降,撤案率、不起诉率高和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二是在行使刑事法律监督权时,过于追求“立案监督数。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要与检察机关认定有出入,便动辄行使“抗诉权,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局面。2.惟重刑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用尽一切方法也要将小案做成大案,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戴着有色眼镜来审视;二是在批准逮捕时,不合理运用逮捕的三个条件,将逮捕作为“惩罚手段而不是防范措施。对于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考虑较多的是为了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需要,而极少考虑嫌疑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有拔高的趋势,定性时首先考虑的是重罪,出庭公诉时对案卷中明显存在罪轻、无罪证据不予举证等等。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