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解释1.音乐作品,是指:(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
2、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以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4.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单次收费标准、单曲下载次数占总下载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第二条授权1.授权内容:甲方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
3、品。2.授权曲目:共计首。3.授权限制:(1)乙方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手机铃声时,不得擅自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乙方所得授权,仅限于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规定,并不得将此授权向任何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第三条保证条款1.甲方保证:(1)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如乙方合理、如约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在乙方提供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后,协助确认曲目单记载的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并在某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但并不因此承担最终作为协议附件的乙方使用音乐作品的曲
4、目单失实的有关责任。(3)在乙方结算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立马向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分配转付。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未立马分配或分配有误,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乙方保证:(1)向甲方提供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立马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乙方与权利人发生权益纠纷时,乙方可立马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但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乙方
5、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立马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甲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2)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不超过某日,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超过某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支付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3)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或调换使用曲目,乙方应
6、提前将相应曲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就增加的曲目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就调换的曲目得到甲方许可后再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擅自增加或调换的曲目的使用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按每首歌元的费用追究擅自增加或调换曲目的违约责任。3.双方互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第四条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1.支付标准与金额(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下载为手机铃声,甲方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经计算低于人民币元时,应按人民币元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首以内的每首歌曲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首以内的每首歌曲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首以内的
7、每首歌曲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首以上的每首歌曲元人民币。每一计数单位内不足首的,按首计数。(2)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首,共计应支付预付保障金人民币元。乙方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使用曲目,应以使用歌曲的总量重新计算应支付的预付保障金数额,并立马支付扣除原预付保障金后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预付保障金至少分次以应结算的部分或全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金额冲抵,但是每次冲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元。如本协议自动续展,乙方应在续展后某日内,按续展时使用歌曲的总量计算并支付预付保障金。如协议续展时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协议续展后可继续冲抵。如协议不再续展而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
8、障金未冲抵完毕,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如在履行期间出现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其时尚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3)乙方根据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与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单次收费标准%(此值的最低保障为0.元人民币)铃声下载次数总量-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2.支付时间(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将预付保障金人民币元预付到甲方账户。(2)协议生效后的每月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销售
9、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数、单次收费标准及相应收入等),并按照资料上显示的计数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3.支付方式(1)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由甲方转付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2)甲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户名:;账号:。第五条费用核查1.甲方有权自已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2.双方约定,以乙方网站发送出的计数为基础,扣除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的计数的合理误差比例,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抄报电信运营商(包括中
10、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情况下,以便甲方进行上述核查。3.上述核查适用以下公式: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向乙方结算的短信下载服务收入divide;%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务收入中所占比例%-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4.双方约定,适用上述核查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与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相比,误差率若不超过5%,均属合理范畴。5.如果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协议期限与解除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11、止。在本协议期满前某日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2.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所得收益占其所有短信服务项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于%,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比例低于%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等合理核查要求,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4.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甲方可随
12、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5.如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6.任何一方可在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协议。7.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1.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立马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5.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14、):年月日年月日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中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
15、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规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特征:(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
16、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一般规定: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