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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探析.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663290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7.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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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探析 。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本钱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并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

2、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22年8月以后。202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2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根本思路、原那么、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

3、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23年7月,缺乏四年时间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涉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分和接管等模式。 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

4、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本钱。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 一、政府救助模式 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

5、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23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

6、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 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 二、并购重组模式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

7、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参加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开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 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

8、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本钱扩张。 从2023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假设干家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

9、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说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停业整顿模式 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分措施。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2022年9月

10、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发布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托管,继续经营。2022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 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那么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2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 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

11、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202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行政接管模式 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22年1月2日,证监会、XX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

12、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 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 六、破产模式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 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

13、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23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23年1月2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 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一次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 2023年8月16日,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XX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 除以上六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

14、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外资捐赠模式等。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兴旺国家和局部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探索,他们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经验,主要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用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2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际的规那么制度已根本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

15、我国证券市场开展时间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本钱和道德风险等。 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管理方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方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方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很不完善。 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得到法律确实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略,过于原那么,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明确界定。 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根本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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