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高助学贷款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标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xx)51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财政和学校支付经办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实施主体是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及申请贷款并获准的省内普通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的帮困、助学、育人方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政策引导、鼓励主体、以人为本、明礼诚信、方便贷款、防范风险、银校合作、持续推进的原那么开展,充分发挥其帮困助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xxxx监管局、保监会xxxx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xx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
3、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并催促全省高校落实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审查并确认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高校的资质;与经办银行省分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指导高校同经办银行签订银校全面合作协议;合理制定并下达各高校助学贷款方案额度;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并完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由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平衡各级财政
4、性资金,鼓励经办银行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指导和鼓励高校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考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促进银校全面合作实现互惠多赢。 (三)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督导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指导协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衔接;负责汇总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完善助学贷款监测制度,及时分析反映助学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征信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为助学贷款业务开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银监会xxxx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
5、进行资格审查和情况跟踪管理;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标准国家助学贷款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保监会xxxx监管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监管工作。拟定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监管规章制度;审核保险公司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标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市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条区域内有高校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
6、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设立由书记或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财务、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原那么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足额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银监会xxxx监管局批准的各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但凡与高校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必须切实履行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放
7、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保监会xxxx监管局批准的保险机构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均可按照自愿自主的原那么向保险机构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xxxx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授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省级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方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在省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由高等学校和商业银行自愿协商确定。高校的根本帐户所在银行应主动承
8、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我省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期限暂定4年(即自本文下达之日起至202223年8月底),按照现行风险补偿率及贴息政策,新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风险补偿率上限为15%。高校和商业银行可本着自愿原那么双向选择,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合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另行商定有关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将优质金融资源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倾斜,同等条件下各高校应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转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高等教育方面的金融资源尽量向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倾斜。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
9、负责落实高校助学贷款基层经办机构,并与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任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签订书面修改书。修改书作为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局部,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法定程序,因教育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经办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对合作协议中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如国家公布新政策,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新规定对原合作协议进行修订。 第四章申请贷款对象
10、和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老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缺乏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根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根本生活费)。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各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借款学生需求情况和还款履约情况
11、等分别确定下达,原那么上按照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除艺术类等特殊专业外,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那么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每学年的具体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学校在本校的贷款总额度中,根据学费、住宿费和根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财政贴息和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2、。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从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2年内开始还款,最长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方案,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专项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全额自负利息。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方法执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高校按照贷
13、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金上限为15%,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或经办银行与高等学校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原那么上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假设条件成熟,在全省高校应支付的总补偿金不变的前提下,局部高校补偿金实际支付额度可与借款学生的履约情况挂钩,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考评后确定)。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由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州(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由州(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
14、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鼓励经办银行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经批准的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经办银行投保的费用,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经办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省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协调、支持和指导。 第八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各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并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初审。借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
15、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构有合作业务的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应与信用保险机构根据其业务合同约定,对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投保、发放工作。具体贷款发放审查手续、信用保险理赔、逾期追偿等事项,依信用保险机构与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合同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方案,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经审批同意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六条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