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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新编.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667884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64 大小:59.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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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力平安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平安第一的方针,提高平安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平安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平安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平安生产的目标。主要有。 1不发生特大事故; 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3主要机组非方案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以下数值: 火力发电厂: 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 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 5-12万千瓦机组3次/

2、台.年 水电厂: 2023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年 2023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 4各种设备非方案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 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2023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2023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平安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平安工作,做到在方

3、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平安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平安监察制,因此设立平安监察机构。 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平安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平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平安第一方针的执行。 第八条电力平安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平安的关系;在用

4、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平安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平安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平安生产有所无视和动摇。 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平安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 3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平安的情况; 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5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 6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 7积极参加平安

5、检查和平安日活动; 8积极参加平安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各单位可不违反条例原那么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那么。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平安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平安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平安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 第十三条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平安职责: 1熟悉和掌握下情况: (1)熟

6、悉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平安工作规程,电业平安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 (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平安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所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 (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6)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平安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平安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 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以下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量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那么、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平安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7、(2)掌握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的性能、运行参数威胁电力系统平安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及重点事故措施与平安技术措施方案; (3)熟悉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 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方案和平安措施方案所需的费用。这局部费用安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平安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平安监察机构,支持平安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 6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文件、平安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实际的要求和措施,组织落实,催促实现。 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

8、两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行平安检查,指导平安生产工作。 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平安情况分析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催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平安职责。 1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情况: (1)熟悉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平安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 (

9、3)熟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平安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和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 (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扬(工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平安生产的重大与薄弱环节。 2生产副厂(局)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以下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那么、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平安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 (2)掌握本厂(

10、局)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 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劳动保护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安排“两措经费,并催促实施。 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平安责任制以及平安管理制度,并催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平安监察机构,支持平安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6经常了解分析平安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平安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平安活动。 7副厂(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平安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及时

11、组织修订现场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与思想动态以及培训提高的情况。 第十五条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第三章平安监察及其机构的设置 第十六条部设“电力平安生产委员会,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电力平安生产工作。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平安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平安生产的实现。部平安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平安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1网、省局的平安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

12、)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平安生产委员会的监督。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范围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平安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假设工作范围扩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平安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和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平安监察机构的领导。 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平安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平安监察机构领导。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平安员。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平安员,在主任,副主作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平安监察机构派驻

13、,并在其领导下工作。 5班组中设兼职平安员。 分场(工区)与班组平安员和本企业的平安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平安监察网。 第十八条平安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坚持原那么,身体健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平安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 现有的平安监察人员和平安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到达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具有十年以上实际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平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给平安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平安监察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申请参加由网(

14、省)局平安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平安监察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平安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平安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平安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平安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平安监察部门按照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 第二十二条平安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平安劳动保护用品;平安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改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平安监察的用的交通,录音、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四章平安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平安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平安生产方针,监督与平安生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平安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察。 2监督现场培训方案的执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平安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平安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5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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