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市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 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
2、本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方法第五条的根本要求;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平安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第五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
3、和行业平安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AQ/T9002-202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
4、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本卷须知等内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藏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
5、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那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
6、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22)143号)执行),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平安生产技术效劳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平安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外,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
7、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鼓励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23)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根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
8、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
9、会签通过。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生产平安类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催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
10、备案登记工作。第二十二条 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到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各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应
11、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四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那么要求的应急预案
12、,并在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平安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平安生产培训机
13、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催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三十条 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一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
14、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
15、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方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