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 一、申办范围已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立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立单位(申请人)需向原办理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审核的应首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二、申办程序1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申请人)向大队365消防效劳中心提出消防验收申请;2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部门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立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3、建立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三、所需材料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纸质文
2、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1 填报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盖法人印章);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消防产质量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4. 有防火功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 自动消防设备检验报告(限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工程);6.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9 加盖建筑使用和施工单位公章的竣工图纸,以及消防设计变更施工的审批、签字记录及其说明;10其他需要对照审查的材料。四、法规按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2建立工程消防监视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