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关于进一步标准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 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 gbxx200 2023北京 目 次 1总那么.12术语符号.33一般规定.54水污染防治规划.94.1污水排放管理.94.2辖区水体污染防治.104.3流经水体污染防治.145大气污染防治规划.185.1企业废气污染防治.185.2生活废气污染防治.226噪声污染防治规划.256.1企业噪声污染防治.256.2生活噪声污染防治.26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97.1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97.2生活垃圾污染防治.32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348.1医疗废物污染防治.348.2重金属污染防治.368.3
2、放射性污染防治.368.4化学性污染防治.398.5其他有害废物污染防治.399生态环境保护规划.419.1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优先事项.419.2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植被保护.459.3滑坡及泥石流灾害的防治.471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5010.1厕所居家厕所及公厕.5010.2生活垃圾收集点.5110.3垃圾转运设施/设备.5310.4垃圾、粪便处理设施.5411小区容貌管理规划.5711.1广场、街面清扫管理.5711.2公共场所广告、灯饰等标示物管理.581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58 11总那么 1.0.1为在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和
3、标准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改善村庄与集镇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管理,促进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开展,制定本标准。 1.0.1本条说明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村庄与集镇作为社会组织机体的细胞和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复合系统中的根底单元,其生存形式与开展态势至关重要。目前,伴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由于缺乏合理地规划,村庄与集镇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际,保持小城镇尤其是村庄与集镇社会经济开展与环境的协调,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开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开展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标准确定了编制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
4、主要内容、根本要求与控制性指标,为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以及指导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建设、创造优美居住环境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1.0.2本标准适用于村庄和集镇,城市区XX县区和建制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可参照执行。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了适应城乡一体化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展,各类村庄、集镇都应逐步制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规划标准,使环境保护工作在村庄与集镇开展的过程中得以延续和衔接。 本条中涉及的村庄与集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开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效劳中心的非建制镇。 1.0.3村庄与集镇环
5、境保护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相一致,与村庄与集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3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属于总体规划下的专项规划。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与对应的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应一致。此外,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应与上一层次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1 1.0.4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庄与集镇内的大气、水体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对各类污染的治理,并以规划指标的形式对村庄与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场所的容貌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提出技术要求。 1.0.4本条明确了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标准的根本内容。长期以来,由于村庄与集镇建设空间结构和布局的无序和非理性以及开展进程中无组织、无约
6、束行为,导致经济上的高投入、高能耗、低产出、低效益和自然资源的迅速衰竭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尤其伴随着大量乡镇工业企业的开展,其产生的废物成为当地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其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烟尘、噪声等污染物更已成为村庄与集镇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规划不完善、资金缺乏、根底设施薄弱等原因,村庄与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往往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直接填埋或堆放,对水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了严重污染。因此,改善和解决上述问题必然成为本标准指导下的村庄与集镇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22术语符号2.0.1环境容量 某一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由于环境容纳污染物质的能力是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一限度内,环境质量不致降低到有害于人类生活、生产和生存的水平。 2.0.2环境承载力 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环境资源所能容纳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的大小。 2.0.3污染物总量控制 把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即为污染物总量控制。 2.0.4生态适宜度 生态环境状况对人类在生活条件和对优美、舒适、方便等不断增长的需求方面的适应程度。 2.0.5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6公共场所 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效劳于人民群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