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于统一全国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健康起了一定的作用。特制定我厂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平安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厂平安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那么: 1、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
2、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三、按照上述范围和原那么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厂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厂人力资源科负责;平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催促检查。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平安帽、平安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于在易然、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平安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