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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意见.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683916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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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探索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平安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约定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 工程风险控制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和

2、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为降低和防止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对建设工程实施平安质量监管和对事故预防预控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共同投保、共同保障、共同控制、相互制衡的原那么实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共同投保,即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投保建设工程保险,确保工程建设和竣工后一段时期内的平安质量事故和缺陷损失能获得经济补偿。 共同保障,即由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对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质量风险管理,共同保障工程平安和质量,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出险给予及时理赔。 共同控制,即共同投保单位和共同保障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工程现场平安质量风险控制。 相互制衡,即引入保险

3、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将局部的建设工程平安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平安和质量控制行为形成第三方制衡机制,互相制约,共同标准市场。 第四条选择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者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试点。 第五条xx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综合管理,并成立xx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

4、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对试点企业给与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风险管理参与主体 第七条由建设单位牵头,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投保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经认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 对于投资大、风险大、行业特殊、理赔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几家试点保险公司实施共同承保。 第九条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平安和质量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控制、处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防止平安质量事故的发生。 参与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风险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备甲级监理资质; (二)

5、具备施工图审图资格; (三)具备工程检测资格。 试点期间,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监理公司为主采取委托形式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共同参与工程风险管理。 鼓励现有的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开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 经认定的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 第十条平安质量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建设工程保险期内发生的平安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 经认定的平安质量鉴定机构,不得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程参与各方存在任何隶属或者关联关系,单位的员工也不能在平安质量鉴定机构中兼职。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时,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

6、理。 第三章工程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三个险种。 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本体的物质损失和约定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 人身伤害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从业人员在直接从事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引起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将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外来从业人员因住院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凡已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人身伤害险保险费率按比例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指共同

7、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满一年后引发的质量缺陷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保险期从竣工满一年后开始起算,最低保险期限为: (一)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2023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建设单位根据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偿付能力、信誉水平、类似工程保险经验、风险管理效劳水平、根本费率,通

8、过比选等方式自主选择试点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意向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等具有风险评价能力的单位实施工程工程的风险评价,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 风险评价包括共同投保体风险评价和工程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所确定的共同投保体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作为确定工程建设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第十五条风险评价完成后,由共同投保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费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风险控制、保险理赔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保险采取浮动费率机制,在根本费率的根底上根据共同投保体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实行相应浮动。

9、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保险费建设工程合同价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根本费率人身伤害险根本费率质量保修保险根本费率(共投体风险系数65%工程风险系数35%)+附加风险管理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已投保设计职业责任险的设计单位,在实行工程建设保险和风险管理时按具体工程情况适当减少保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共同投保体成员的责任实行分担制,其中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80%左右,设计单位一般分担20%左右。人身伤害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30%左右,施工承包单位一般分担70%左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20%左右,施工承包单位一般分担

10、80%左右。附加风险管理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供保单、保费付款凭证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统一理赔标准、缩短理赔周期的原那么进行建设工程保险理赔。 第四章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共同投保体成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有关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平安质量风险进行自控和预防,并积极配合风险管理机构的现场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比选等方式选定风险管理机构,并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风险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机构的风险控制应从

11、工程初步设计起贯穿到竣工后满一年止的工程建设全过程。 风险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具体特点,以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和风险管理委托合同为依据,编制风险管理大纲、各阶段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和程序、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风险指导和质量预控,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风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预防清单,确定风险控制对策,及时建立视像监控平台和信息处理平台等技术监控手段,通过现场跟踪管理,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节点控制。 风险管理机构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平安和质量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

12、平安和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风险管理机构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工程评估报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风险管理费=设计阶段质量风险管理费施工阶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平安质量风险管理费 设计阶段质量风险管理费,施工阶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平安质量风险管理费,试点阶段参照xx建监协字(20xx)第20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xx市行业指导价标准的通知中设计、施工、保修三个阶段的监理取费标准再增加2023%平安管理费。 第五章各方义务和责任

13、 第二十六条共同投保体成员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平安和质量管理责任。试点工程中,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委托监理机构实施工程监理。 共同投保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保险费。 在发生建设工程平安和质量事故时,共同投保体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保险责任负有经济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收到共同投保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对应理赔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赔案,在赔偿限额内应及时

14、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委托合同向风险管理机构支付风险管理费。 保险公司应制定工程防灾防损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损失报告制度、预付赔款制度和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制度。 保险公司应对建设工程保险单独核算,对出险和赔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xx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上报当年的赔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平安质量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 在风险发生时,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风险管理机构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风险控制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工程现场检测对象负责,加强对现场材料和重要试块、试件的现场取样,对样本的生产厂家和代表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平安质量鉴定机构从事平安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那么。 平安质量鉴定机构因自身过错对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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