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道酬勤作业场所平安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平安使用化学品 , 保护劳动者的平安与健康 , 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 规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费、运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 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消费、运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四周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 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
2、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平安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 行监视检查。 第二章消费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消费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平安治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 进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消费单位应对所消费的化学品进展危险性鉴别 , 并对其进展标识。 第八条消费单位应对所消费的危险化学品挂贴 “ 危险化学品平安标签 “( 以下简称平安标签 ), 填写 “ 危险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 “( 以下简称平安技术说明书 ) 。 第九条消费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 , 利用 “ 平安周知卡 “ 或 “ 平安标志 “ 等方式 , 标 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消费单位消费危险化
3、学品 , 在填写平安技术说明书时 , 假设涉及商业机密 , 经化学品登记 部门批准后 , 可不填写有关内容 , 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平安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假设觉察新的危害特性 , 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 半年内 , 消费单位必须相应修正平安技术说明书 , 井提供给运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 危险化学品应有平安标签 , 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平安 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 必须核对包装 ( 或容器 ) 上的平安标签。平安标签假设脱 落或损坏 , 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
4、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关于危险化学品 , 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平安标签 ;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 , 不得更换原平安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展检测和评估 , 对检测和评 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 , 使用单位 应在保证平安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法,消除、减少和操纵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 ( 一 )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 ( 二 )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 ( 三 ) 采纳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操纵措施( 如隔离、密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