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关键词: 纠纷解决/学科建设/中国经验内容提要: 本文概述并反思了中国目前有关纠纷解决研究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倡导推进纠纷解决学的学科建设,分析了纠纷解决研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最后展望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及“中国经验的形成。一、我国纠纷解决研究现状纠纷解决研究,即以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由不同学科和方法构成、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研究。20世纪50年代以来,纠纷解决研究开展迅速,逐步成为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领域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有关国外纠纷解决研究的状况,迄今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不再赘述。1我国现代初期,就有些社会学和人类学家对
2、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展开实证研究,法学界亦有所涉猎。然而,与费孝通等社会学家的田野调查和客观描述不同,一些法学家,如吴经雄曾基于西方法治理念对中国的调解文化进行剧烈抨击,这种倾向甚至对今天的法学界影响犹存。50年代到80年代,尽管法学界对一些既有制度的标准研究始终存在,但曾一度出现对各种调解的剧烈批判。同时,自90年代起,随着西方纠纷解决研究的成果及ADR运动的情况逐步传入,法学界对纠纷解决和非诉讼机制的研究也持续增加,于世纪之交出现一批颇有特色的成果。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迫切需要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的纠纷解决理念和制度。这样社会的需求和国外学术思潮的推动使得纠纷解决研究受到普遍关注,
3、逐步成为理论研究、制度建构和社会实践的热点。从法学、社会学等学界,到包括人大、法制办、政法委、综治办系统和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实务部门,乃至相关民间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律协、商会、妇联及NGO,都开始从不同角度对纠纷解决问题进行研究。目前的研究重点和成果主要包括:21.纠纷解决理论研究。阐述纠纷解决及相关领域的根本概念、范畴、理念和理论框架,提出现实问题,进行系统论证。这些理论涉及对法治一般原理和中国道路的反思与探索。32.民事诉讼、非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实务研究。包括诉讼程序多元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和法院调解的改革完善,仲裁、基层司法所、律师法律效劳、人民调解等制度和程序,谈判实
4、务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其中各分野均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产生大量研究成果。4近年来,围绕一系列立法(包括法律修改)和改革,如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制度等,也展开热烈讨论,并存在诸多不同意见和具体方案。3.专门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劳动争议、体育争议、环境争议、医疗纠纷、消费者纠纷等,主要由部门法学者、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机构及相关学界、社会团体参与,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纠纷解决实践与制度改革相结合为特点。随着专门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实体法的关联日益紧密,此类研究的范围仍在不断扩大。54.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方面的研究(文献略)。5.民间社会规那么(民间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习惯
5、和纠纷解决。6私力救济研究也可列入这一范畴。76.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对社区自治、农村基层自治以及基层民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87.对社会转型期特定纠纷现象及其解决机制,如对群体性纠纷、农民工权益保障、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及信访等的研究。98.综合治理及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党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主持招标或直接参与的研究项目,投入大量资源和人力进行调研和对策研究,注重从政策、专业和实务角度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进行研究,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为民、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稳定与开展、科学开展观等不同角度进行论证。这些研究已积累
6、丰富的资料和鲜活的经验。109.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或社会史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法律、司法诉讼活动及纠纷解决制度与实践所作的研究和考证。1110.其他社会科学,如社会心理学、行为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均有学者参与相关研究,并有成果问世。12近年来,以上各方面的研究各有建树,开展较快,相继有大量出版物问世。13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和教育部等也在持续加大对这一领域的科研投入。这说明社会和学界已非常重视纠纷解决的研究,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构有一定的自觉意识。相比而言,目前参与纠纷解决理论研究、制度建构、程序设计、立法与实践的主体集中在法律界。法学界相关研究成
7、果居多。其中最新研究成果除笔者的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外,值得关注的有左卫民主编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和徐昕著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23年版)及一些论文和研究报告,这些研究大多以经验研究为特色,重点是从我国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探寻改革完善之路,并阐释其中的法理和规律。这些研究不仅填补了空白,提出许多新思路,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学研究方法和立场的转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研究正在以司法政策、试点和经验总结的方式与各有关实务部门合作。其中各部门也推出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这预示着我国纠纷解决研究已开始走向成
8、熟,并面临一个重要的开展契机。除国内学者的研究外,国外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亦从不同角度对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化和纠纷解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其中许多研究成果极具建设性,尤其是其学术的标准性和分析的独创性令人瞩目。14国外有关经典著作的翻译也形成高潮。二、我国纠纷解决研究的问题与缺乏尽管目前国内有关纠纷解决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品质也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1.研究者及其研究活动各自独立,缺少直接对话和相互交流,学科之间的整合亦尚未开始,这种情况多少限制该领域研究的深度。如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行为科学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借鉴仅处于起步阶段。法学领域本身的分野(如实体法与程序
9、法、各专门法领域等)仍在继续向微观和局部研究(学科)分割,追求封闭而不是整合,这使得有些研究视野过于狭窄,资源浪费较大,成果与结论也难免失之偏颇。2.局部相关研究缺乏严格的学术标准,根底理论比拟薄弱,以至观点和论证相互重复甚至抄袭现象比拟严重。某些研究缺乏实证资料支持,从理论推理或主观臆断出发,给实务部门带来错误导向。如片面追求司法程序简易化、社会性解纷机制的司法化、司法权及诉权的绝对化等。3.局部知识或资料陈旧、观点落后,不仅缺乏建设性,且显示出法律意识形态的一元论或简单化倾向。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研究将法律与诉讼神圣化,很多带有明显的诉讼偏好,甚至曾一度完全否认调解的作用。很多研究
10、过多强调纠纷的积极作用和社会价值,无视或否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意义;片面地崇尚诉讼和对抗性纠纷解决的作用,忽略我国社会的特点及当事人能力、社会本钱、法律文化等因素。在目前的民诉法修改中也存在这种迹象,比方,认为应进一步无条件扩大诉讼的利用,主张快速扩大律师人数、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和法律效劳、开展集团诉讼、减少行政性和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等。由于局部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有些政策建议和主张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诸多问题,甚至对制度设计、改革和实践产生了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的阻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其后果的体现。4.一些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的理论研究深度不够,以偏概全,甚至舍本逐末。如,过
11、多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仅注意诉讼爆炸等外表现象,对国外ADR的理念、功能和开展缺乏全面和动态的把握,简单重复国外学术界的个别观点,而对其理论体系及不同流派缺乏系统深刻了解;对我国纠纷解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社会环境那么缺乏深度分析和对应性研究,因此也难以提出有充分说服力的改革提案。5.对具体的纠纷解决制度、程序、方法和条件等方面的研究和培训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如,目前很多调解学、谈判学理论著作及教材来自国外的翻译材料,具有创新的外乡教材尚不多见。无论是实务界的培训,还是法学院的教育,都偏重于讲授法律规那么和制度原理,而缺乏针对不同的解纷机构、人员和纠纷类型、当事人进行技术、经验和操作方面的知识传授
12、和实务训练,以至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一些违反纠纷解决规律的做法,如调解的法庭化、公开化、市场化,司法程序的过度简化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也会使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相比之下,仲裁方面的理论研究尽管著述颇丰,但对仲裁实践的实证研究为数不多,尤其是对其民间化归属的困境缺乏清醒认识。此外,一般非诉讼纠纷解决研究与实务尚未进入多数法学院的课程,很多法学院的师生对于ADR的概念甚至还相当陌生。其他专业领域更是很少顾及此种教育培训。6.面对新型纠纷的解决,有关政策、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应对性研究严重滞后,如快速增加的物业纠纷、群体性纠纷、消费者争议、医疗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及社会保障等方面
13、的纠纷、涉及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有关对策研究的薄弱使得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得不暂时搁置,使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或控制,或只能继续沿用一些传统方式应对。某些立法那么显示出一些矛盾甚至混乱,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度设计遭遇了针锋相对的意见分歧,为尽快完成该立法,立法者既难以做出合理的抉择,也没有时间进行充分博弈,以致该立法充满了矛盾和潜在的风险。三、反思与展望回忆我国纠纷解决研究的开展历程,展望其前景,有以下问题值得深思:(一)纠纷解决能否成为一种独立或综合的学科目前,在西方国家,尽管开展程度很不平衡,但纠纷解决研究已逐步从个别法学方法或部门法研究的附庸中脱颖而出,开展为具有独立研究对
14、象和方法的综合性学科。虽然迄今为止,这种学科化的努力尚未得到公认,但“纠纷解决学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特点是:1.纠纷解决学的目标是建构以纠纷解决为中心问题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内容包括与纠纷及纠纷解决有关的各种要素、过程、规律及问题,其任务是解释纠纷解决这一社会现象的成因、规律,根据社会需求探讨建构和改革纠纷解决机制、标准、程序的法律、政策和开展战略,提供解释框架、指导理念及根本原那么,并探求一系列实用的技术、规那么和方法。15广田尚久提出:“纠纷解决学不同于迄今为止的法学,是一种拥有全新系统的独立学科。16他认为:纠纷解决学是在解释和说明纠纷解决标准的同时,对当事人根据纠纷解决标准
15、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各种现象进行解释说明的学问。172.纠纷解决学试图对多学科的知识、方法进行整合,将各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方法加以融会贯穿。18标准法学、法解释学和法哲学都在不同层面上对纠纷解决问题有所照顾和奉献,且随时代的开展,对这一问题显示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但相比而言,纠纷解决研究的根本方法及流派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法人类学及法社会学的法律多元论、民间社会标准研究及田野调查方法、法与社会研究及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博弈论及经济分析方法、法律文化及比拟研究等。3.纠纷解决学致力于将研究结果用于现实社会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为立法、制度建构、程序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为此
16、,可将一些传统学科和适应社会需求产生的新的研究领域加以整合,形成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如,将诉讼法学、仲裁学、公证学、调解学、谈判学、法律援助研究、社团和共同体研究、私力救济研究、保险学及有关中介组织和营利性解纷机构等各种与纠纷解决有关的学科和研究都纳入这一体系,使其形成相互关联的整体,防止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出现冲突,使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具合理性。4.纠纷解决学的目标是改善或重建社会控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其生态平衡与和谐,这也是其根本价值观。广田尚久认为,纠纷解决学的目标建立在这样的根本理念之上:首先,今天的时代不能容忍纠纷导致的重大本钱和损失,人类已没有太大余地承当纠纷带来的巨大浪费。其次,纠纷解决可以从不同视角理解、甚至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