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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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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23)336号 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司(厅、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总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1 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质检事业开展规划、宏观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 (二)加强质检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促进效劳型机关建设。 (三)组织实施总局机关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将总局机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交由总局机关效劳中心承担。 二、

2、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局领导安排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总局机关政务工作。 (二)协调组织总局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总局机关会议方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总局政务值班和值守应急工作,指导质检系统值守应急工作。 (四)承担质检事业开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质检事业开展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起草、审核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综合年度工作要点。 (六)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质检系统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质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出版物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承担总局政务信息工作,指导质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3、政务公开工作;编发总局公报和年鉴。 2 (八)负责组织协调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质检工作部署和总局重要工作的催促检查,承担总局领导批示的督办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总局信访工作。 (十)负责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工作,指导质检系统公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总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指导质检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总局机关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局机关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类印章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总局机关档案、保密工作,指导质检系统的档案和保密工作。 (十三)协调总局

4、机关和在京直属挂靠单位的平安保卫工作。 (十四)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厅内设9个处(室): (一)局长办公室(总值班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新闻办公室。 (四)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 (五)督查室(信访办)。 (六)秘书处。 (七)政务信息处。 3 (八)档案处(保密办)。 (九)综合处。 四、人员编制 办公厅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局长办公室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新闻办公室主任、党组秘书分别高配为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下放行政事务性工作问题。将总局机关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办公

5、用房的分配和管理、总局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重要会议、活动的后勤效劳保障,机关大楼的平安保卫及保安队伍管理,以及总局机关资源节约、机关文印和交通平安、爱国卫生、绿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生育等日常管理工作交由总局机关效劳中心承担。 4 法规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将质检系统对台事务管理工作划归国际合作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质检法规建设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 (二)承担质检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组织质检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承办部门规章的审核、清理、发布、解

6、释等事项。 (四)承担质检对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等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 (五)承担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涉及质检工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七)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质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八)承担总局普法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质检系统普法教育、法规培训和宣贯等工作。 (九)承担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负责质检系统行政复议、 5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补偿管理工作。 (十)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法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

7、 (十二)承担与质检法制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管理与质检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 (十四)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职责,法规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法规一处。 (三)法规二处。 (四)法制监督处。 (五)行政复议处。 四、人员编制 法规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法规司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在职责范围内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二)关于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问题。法规司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8、,会同有关司局对直属系统执法工作进行专项督察。 6 质量管理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强化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二)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科学设置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司承担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划归质量管理司承担。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四)将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划归执法督查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开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 (二)研究拟订并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质量宏观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开展战

9、略。 (四)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宏观质量水平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承担全国质量状况调查和全国质量信息管理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年报;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协调和管理信用资源,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7 (七)指导地方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建立质量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质量月等活动。 (八)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建立顾客满意指数评价制度;指导开展质量管理培训;研究建立质量职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10、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承担设备监理协调办公室工作。 (十)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组织建立保证产品质量平安与推动产品质量提高的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产品责任制度,推进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负责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 (十二)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三)负责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工作。 (十四)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质量管理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质量信用处。 (三)质量统计分析处。 (四)

11、质量管理处。 8 (五)产品质量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质量管理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职责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承担宏观质量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根据宏观质量管理和质检系统工作实际,科学设定宏观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通关业务司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对所涉及的检验检疫工作中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分析职能交由质量司承担。 (二)关于缺陷产品召回职能的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执法督查司承担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检验监管司

12、承担进出口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9 计量司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总局有关节能减排工作,承担能效标识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计量事业开展规划;参与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研究拟订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计量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总局单位制办公室工作。 (三)监督管理量值传递工作,规划、组织建立和管理量值传递、溯源系统;监督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和测试活动。 (四)监督管理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标准物质的制造、销

13、售和使用。 (五)制修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标准和其他计量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备案工作。 (六)拟订市场计量行为规那么,标准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开展市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市场计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商品量的计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10调解和仲裁检定。 (七)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及后处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检定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九)负责规划、建立计量技术保障体系和运行规那么,提出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设规划建议和总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设备改造方案建议;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授权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效劳机构。 (十)监督管理计量授权工作;管理测试、校准机构量值传递能力的评价工作,指导检定、校准、测试等机构的计量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和计量考评员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计量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二)监督管理工业计量工作,推进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开展计量增效活动,建立计量自律机制和计量保证体系;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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