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最新契税政策五篇范文 契税优惠政策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那么承
2、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局部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
3、,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
4、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减免 1、监狱承受土地免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2、个人购置普通住宅减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置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假设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23号) 3、职工首次购置住房免税。对各类公有制
5、单位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单位购置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置住房,可比照条例第6条第2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住房免税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置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22130号) 4、军队建房免税。军队承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2022176号) 5、社会力量办学免税。对经县以上政府教育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6号) 6、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免耕地占用税、契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应缴纳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22956号) 7、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
7、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2269号) 8、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2269号) 9、其他金融机构处置空置商品房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广西XX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22年12月31日再转让销售时,免征契税和营
8、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XX省和广西XX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05号) 2023、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免税。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上述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以及因改制签 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02327号)
9、 11、信托公司转制免税。对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整体转制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转制过程中分别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51号) 12、处置XX省积压房地产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XX省和广西XX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22年12月底前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XX省和广西XX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
10、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05号) 13、金融资产公司税收优惠。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本息,免征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 (3)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
11、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14、资产过户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15、安置出售企业人员减免税。从2022年2023月1日起至2023年底止,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置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假设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12、税2022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假设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23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2223年12月31日。 16、安置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减免税。从2022年2023月1日起至2023年底止,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假设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3、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假设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23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2223年12月31日。 17、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27号) 1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含所属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其在清理财产中
14、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书据,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41号) 19、东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税收优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本部以及所属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12号) 20、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88号) 21、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免税。对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集团上市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对该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