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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保险监管的严格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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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保险监管的严格性 内容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根本特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根底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发,系统分析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根底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

2、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表达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表达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表达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

3、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效劳、一般金融效劳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平安观念上的保险消费那么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效劳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效劳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那么不是这样:消费者购置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

4、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那么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保险商品具有特殊的社会与经济效应。保险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其主观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但是,保险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应,这就是它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安定作用,对科学技术开展的促进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对于社会文明开展的促进作用。 保险商品还有一种特殊的效应防灾减损。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利润,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保险商品的防灾减损效应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个社会来来看,单纯的

5、经济补偿只能转移风险,社会财富和人员仍然会受到危害,而保险中的防灾减损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这种损失。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第一,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保险业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具有各种形式的特殊风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那么,隐瞒真相,以不适合的标的作为保险标的,或进行不正确的描述,“降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以图少交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事故,或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适当的减灾防损措施,通过赔获而得到不正当利益;出险后,夸大损失,以图多得赔款;被保险人与保险

6、公司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制造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标准,那么会大大增加这种道德风险。 中间人风险。与一般商品关系的实现方式不同,保险关系的建立多数是通过第三者即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实现的。由于中间人与保险人的经营成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假设管理不严,容易产生各种风险。例如为扩大业务量,保险代理人趋向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人赋予的代理权,以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提前支付平安返还、提高手续费标准等手段争抢业务,形成大量的“低质量保单。保险代理人为争抢业务,对保险标的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检验和核保,使劣质业务占列较大比例,从而使保险人承担额外的风险。 分保风险。分保是保险人

7、分散风险和扩大承保面的有效方法。但是,正象人们对风险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向保险人投保一样,一些保险人对自己承担和集中的风险也抱有侥幸心理,不愿分保,保持过大的自留额。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的不标准行为会严重危害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归还能力风险。假设国家监管不力,保险人为多提取利润,或者为了留足较多的奖金用于投资,经常出现准备金提留缺乏的情况;在开展中国家,甚至会再现保险公司资本金未到位的现象。这种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就会严重损害广阔被保险人的利益。 投资风险。保险人为追求资金运用的高回报率,容易趋向于“冒险投资于高风险的行业,而投资市场的波动又极有可能危及本金的收回,从而降低

8、偿付能力。 第二,保险经营的技术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那么和概率论为根底的。保险经营的本钱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本钱的差异,表现在一般产品本钱发生在过去,而保险经营的本钱却发生在未来。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由于保险商品的本钱取决于多项未知因素(如损失率的随机变动),如果保险人为了扩展业务,有意低估这种本钱,从而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那么不能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以对被保险人提供预期保障;而假设保险人定价过高,那么获不当得益,而且使许多急需保障的消费者无力购置保险,影响潜在的保险需求。因此,保险费和费率确实定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精巧的工作。 保险的专业技术性很

9、强。这种技术除上面分析的保险费率的厘定外,还包括展业、营销方式、品种开发技术、理赔、防灾减损、风险管理等方面。这些都植根于科学的计算。 此外,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企业风险责任限制、资本金及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等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根底上才能维护保险的稳定经营。 第三,保险投资的特殊意义和困境。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竞争剧烈,大多数保险企业在主业务的经营上通常难以取得经济效益,甚至是亏损经营,这就使保险投资成了保险企业重要的一环。保险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保险投资必须把平安性放在第一位,在保证平安性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在实际上投资风险与收益通常是正相关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成了保

10、险投资中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 第四,利润核算的特殊性。非保险企业在计算产品价值或劳务收入时,已经把利润和税金计算在内,随交换实现或劳务实践,利润同时实现,保险利润的计算与此不同。由于保险合同都有一定的存续期,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责任通常并未终结;特别是人身保险,责任期限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常会遇到会计年度结帐 时,对赔案还不能结案。因此,保险业务的盈余不能简单地将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税金和费用结算,而必须将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等考虑进去,提取赔款准备金。此外,还必须提存总准备金,即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巨额赔款提取准备金。因为根据大数法那么要求,保险不仅要有广泛的承保面,还

11、需有长期连续的观察,以应付特高赔付率年份的出现。保险企业的保险费收入只有在扣除以上各项因素后,剩余局部才是营业利润。这局部利润应当是保险企业提高效劳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节约开支的结果。 (三)金融体系中保险业的特殊性 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业与金融业的其他内容如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与其他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之间具有重大的区别: 第一,本质属性和根本职能不同。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风险,根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根本职能是积聚资金、融通资金,并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杠杆。 第二

12、,资金性质不同。保险基金具有互助性、存储性及“有条 件返回性,而如银行等其他金融业,其资金具有“归还性。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即失去了对所投资金的所有权,存款人对存入银行的资金仍具有所有权,存款只是资金暂时的有偿让渡。 第三,展业方式与渠道不同。保险展业有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或经纪人展业等多种方式与渠道,呈多层次多元化展业。银行的展业方式那么远不如保险展业灵活和多样化,存款活动无法也无需采取代理人或经纪人制度,存款业务注重以方便、快捷平安的方式来吸引客户,提高存款率。 第四,资本营运方式与方向不同。由于利润的来源不同,经营效果的评价标准不同,保险业的投资业务与银行的资本运营方式相差甚远;保险资

13、本的运营方式受到严格限制,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商业银行的资本运营范围限制较少,除要求提取法定准备金以外,其他资金均可作为运营;而投资银行可以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和行业,无投资方向的严格限制。 第五,经营方式及业务内容不同。保险业的业务内容主要表达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以及资金运用等环节上,反映在保险业的机制上,它由风险选择机制、损失补偿机制、资金运用机制等内容组成,而银行业的经营方式及业务内容主要表达于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方面。 (四)四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如前所述,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

14、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剧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阔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开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开展和标准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

15、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开展而开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标准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国家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专门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以法律监管为主体;保险监管严格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中有很多具体的技术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对保险企业的财务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多级监管体系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对保险企业的再保险进行强制要求等。本文后续局部具体分析这些问题。 二、对保险业的法律监管 (一)法律监管的必然性 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由于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以法律监管为主。竞争与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两个主要特征,运用法律手段监管保险市场是表达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措施,只有在法制健全、执行严谨的前提下,保险市场才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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