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 附件七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 为了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根据XX省支付条例,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必须执行以下制度和相应的义务,并接受劳动部门及甲方监督: 一、保障制度 (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承包人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XX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承包人对本工程劳动的农民工人数、姓名及每名民工应发的工资起止时间和工资金额的统计必须完全属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 (三)保证收到工程款后优先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当以货币
2、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折扣,承包人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承包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乙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后果; (四)如甲方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发放民工工资资料中有虚增工人人数、提高工资数额或者假冒签名领取工资等现象,承包人同意按照实际多领金额的5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当余额缺乏时,统一在结算款中扣除。 (五)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3、甲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垫付局部抵扣工程款。 (六)承包人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在此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甲方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甲方统计的各班组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承包人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承包人以个人财产担保。甲方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承包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承包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督措施 (一)承包人必须
4、按甲方要求缴纳20230万人民币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保障金后期满一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承包人可以提出申请无息退还保障金的50%;期满两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承包人可以提出申请无息退还到保障金的80%;剩余20%在工程完工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结算清单后与工程结算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即除保修期结算)。 (二) 承包人负责按月(或按约定付款)如实填写各班组民工工资造册由承包人参与、甲方财务代发、平安部、及监理见证发放到民工手上,民工每次工资须持有效证件在甲方影像见证留底并在工资册签字及盖手印领取;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由各班组组长及承包人在工资单签字确认发放情况后原件交甲方保管,工资册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后进度款余额汇入承包人制定账号,直至工程完工结算。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