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管理特殊情况处理 1、党员不辞而别的问题 近年来,有的党员在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是对每个党员的一个现实的考验。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如果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
2、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实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党员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2、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党组织的问题 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党组织,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根底和依托。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遵循有利于促进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流动党员的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的原那么,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一,党员3人以上集中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
3、,原所在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第二,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局部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集贸市场“谁建谁管的原那么,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第三,流动党员集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外来流动党员。党员较少的企业,可在几个企业中组建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 第四,在流动党员相对
4、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劳动)流动效劳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3、流动党员参加选举的问题 已经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外出的流动党员,都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所在地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4、外出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问题 流动党员原那么上回原(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时逢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来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5、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