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版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对孕妇女休产假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晚婚晚育的假期,各省市还有一些特殊规定.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
2、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XX省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根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