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XX省农村土地管理法律 XX省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工程。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
2、城乡统筹协调开展。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工程年度方案制定、工程立项审查、工程设计与预算审查、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工程设计重大变更批复、工程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工程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安排、组织工程选址踏勘、工程立项初审、工程汇总申报、工程设计和预算初审、工程实施监管、工程设计一般变更批复、工程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选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申报、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组织、工程初验、工程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工程信息报备等工作。 各级土地整治机构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承担工程管理中的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3、直接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实施的工程,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的工作相应由市级承担。 第五条 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工程立项、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抓好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抓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矛盾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 承担工程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备案。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负责备案管理和诚信考核工作。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定,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
4、确定。对工程主要设备和预制件实行集中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到达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规定招标。第二章工程申报立项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年度工程方案,发布工程年度申报指南。 第九条 工程立项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四)坚持农民自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到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聚合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或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土地整治。 第十条 工程申报应符合
5、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开展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2、工程区应相对集中连片; 3、工程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 4、工程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实施能力较强。 (二)具体条件 1、土地整理工程 整乡整村推进; 自然条件与农业生产条件等根底条件较好; 具备一定新增耕地潜力,应保证工程实施后耕地面积不减少; 有相关配套工程和资金,与相关部门工程建设方案充分衔接。 2、土地开发工程 新增耕地率原那么上要到达建设规模的百分之六十; 工程区坡度
6、、开发前地类、土质等条件符合要求。 3、土地复垦工程 工程区为因历史原因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工程原那么上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数据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工程应优先安排在根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高标准根本农田建设示XX县区、根本口粮田等重点区域。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整治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复垦,优先安排复垦方向为耕地的损毁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工程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程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工程安排方案。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步拟定申报工程报市级国土资
7、源部门。 (三)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所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工程选址踏勘,初步确定工程区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核实后,确定申报工程区。 (五)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政府已立项的重大工程工程除外,下同)。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对通过论证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工程立项申请。 (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工程申报相关资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县
8、市区工程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统一受理工程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说明;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书; (四)工程区位置图、工程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用红线标注工程实施范围)、万分之一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工程实施范围)、根本农田保护图(用红线标注工程实施范围,土地开发工程和不涉及根本农田的复垦工程除外); (五)可研报告附件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申报资料受理后,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可行性和投
9、资估算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工程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工程,批准立项。第三章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与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立项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依据立项批复和相关技术标准,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工程区现状测绘,编制工程设计和预算。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方案应广泛征求工程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工程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在工程区公示。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10、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工程设计和预算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负责工程设计文本、预算文本、相关图件和附件资料的统一受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和预算资料上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工程测绘或设计成果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工程安排或核减建设规模。同时,对存在问题但予以保存的工程责令改正,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财政
11、厅申请下达工程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工程资金预算,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工程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工程实施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依据工程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并在工程所在地公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规定选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分批次统一时间集中进行招投标,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根据工程预算和建设任务下达时间,规定每批次工程集中招标时
12、间。 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体确定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按规定选取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承担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工程标段划分应符合相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发标工程量必须与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完全一致。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分别与相关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工程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效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工程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
13、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工程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任务及预算一经下达原那么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同意前方可施工。 涉及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调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变更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有权批准机关应进行实地核实,同意变更的由原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
14、算,由工程所在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工程原那么上应在工程建设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验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 自预算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工程,停止工程实施,按规定追回工程资金,另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市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加强工程实施管理,监督招投标工作,催促工程实施进度,稽查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加强工程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立项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做好工程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组织村、组对权属界线现状进行指界确认,对拟拆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