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空间开发工作意见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假设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依法加强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规划编制。加强城市地质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调查评价,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市地下空间的专项规划编制。 (二)加强权属管理。在编制规划时,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
2、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由国土部门依法划拨、批准使用或出让。相关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共同建设的,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经依法审批单独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单独批准供地,并根据用地性质核准使用年限,单独办理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和除符合划拨、批准使用条件外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
3、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和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那么予以确权,由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颁发相关权证;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 (三)标准建设管理。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等其他所有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其设计必须报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
4、未经人防部门审批,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人防部门参加。 (四)做好平安监管。严格把好地下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关,催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平安施工标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的平安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和人防工程应按照消防标准和标准综合考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平安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消防电气和灭火救援等需要。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储
5、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五)构建信息平台。加快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三、具体工程管理 (一)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或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块,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等指标。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国土部门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估价(如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进行单独估价),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情况,竣工验收后在房产证、土地证中进行登记。 (二)未经审批已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且已经规划行政
6、处分并竣工验收,在房产证中进行了登记的,房产证保存原有登记。如未交缴地下空间使用权费用的,土地证中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不予登记,待结合地上土地使用权补交相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费用后再予登记。 (三)未经审批已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按原程序进行规划行政处分后,予以竣工验收。如未交缴地下空间使用权费用的,房产证、土地证中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不予登记,待结合地上土地使用权补交相应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费用后再予登记。 (四)本意见出台后,尚未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一律需经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1.土地出让(划拨、批准使用)前,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可利用地下空间的,按规划实施。 2.土地出让(
7、划拨、批准使用)前,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不允许利用地下空间的,一律不予审批。 3.土地出让(划拨、批准使用)前(公开出让的除外),规划设计条件中未明确可利用地下空间但有条件可以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个人)以幢为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中应附相应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地质、结构平安等技术文件,四邻协议等),经审查后,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由规划局向国土资源局出工作联系单,在结合地上土地使用权交缴地下空间使用权费用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后,按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证、房产证中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情况。 4.主体工程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要求增加地下空间建设的,按上述1-3项办理。 四、其他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管线铺设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