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委土地执法监管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提高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管理土地的认识,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置力度,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率、制止率和查处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初始状态,通过构建共同监管机制,强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在全区建立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初始状态的有效手段。城
2、管执法大队负责动态巡查工作,城管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各街道、园区的动态巡查工作。对巡查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工程的合法性、占地面积等,并每周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新开工工程的用地位置、面积、占地类型、建设程度;对违法用地建设工程进行制止并初步确定违法责任人,及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国土部门和城管执法大队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 ,接受匿名或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为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23年第92号会议纪要精神,区规划分局在召开规划工程初审会议时,要邀请城管执法部门列席,参加工程放验
3、线;工程验线无误后,将完整的工程审批档案于2日内转交区城管执法大队,以及时确定在建工程工程的合法性。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机制。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应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部门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用地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交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执法大队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街道、园区共同对违法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由街道、园区负责通
4、知违法责任人),告知其违法用地行为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催促其自行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自行撤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给施工单位,告知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工程是违法建设工程,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城管及相关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违法用地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强行制止。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为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
5、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根本农田的案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使各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违法性质、处分程序、进展及处分结果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做好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分决定,及时申请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撤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撤除的,城管执法大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予以执行。 街道、园区应协同国土部
6、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协同城管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调查。国土部门在通知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同时,抄报所在街道、园区;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园区在接到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情况通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携带与违法用地相关的资料和身份证明接受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协同国土部门相继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分告知书、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由街道、园区协同国土部门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送达;会同有关部门对制止无效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强制制止;在违法用
7、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街道、园区应配合法院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公安分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受理和立案侦查,并依法作出处理;配合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对应接受而不接受或逃避接受调查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接受调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区监察局负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对国土部门、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予以接收。 宣传部门对严重违法用地案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
8、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建立沟通配合机制,提高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效率 为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配合联动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报告制度。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违法用地数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土地违法态势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较大规模土地违法问题,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假设遇到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活动急需通报案情、
9、分析形势和研究对策等,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每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及部门配合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应对策和工作预案,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等;各相关部门通报土地动态巡查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移送违纪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非法财物移交情况,违法建筑物撤除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工作的执行情况。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执法共同监管情况以简报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遏制机制。按照国务院办
10、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工程,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接到通报后,发改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
11、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立案查处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移送的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不受理的同时说明原因;对移交的没收财物,相关部门应予以接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和有关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工作领
12、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城管执法大队、相关街道及园区等有关人员组成(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土地执法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到达各居委会。 (二)建立约谈机制。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国土分局代表区政府约谈有关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违法占用
13、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到达(或接近)的。 2、辖区内违法用地被市以上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出现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被上级督察督办、予以通报批评的;辖区内因违法用地问题出现群众进京去省上访,发生群众性集体访、重复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土地执法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巡查或者巡查工作不彻底,上报数据不实,出现虚报、瞒报的;对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不认真组织查处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造成重大违法事实的;在执法办案中,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
14、或违反办案程序等造成错案情节严重的。 4、部门间工作配合不力,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断蔓延的;在案件查处时不配合国土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工作或者配合不及时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违法用地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违法用地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违法事实的。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区政府与各街道、园区签订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暨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将评价指标纳入全区岗位责任制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甚至包庇纵容、失职渎职、被约谈后整改不力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直至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15号令)进行问责。同时,对认真履行共同监管机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四)完善土地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国土部门调查、测绘、制止、查处费用和城管执法大队日常巡查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要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提高执法监测手段,在执法监察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