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制度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中心学校食品 卫生平安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黎明乡中心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要求 (一)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按规定穿戴工作服。 三、食品采购要求 (一)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品准入标识的食品及原料。 (二)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生霉生虫、感官性状异常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及原料。 (三)禁止采购无标识或标识不全、包装材料破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超过保
2、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五)禁止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制品、野生菌、四季豆等原料。 (六)认真填写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登记本,并妥善保管。 四、食品及原料储存要求 (一)设立食品及原料储存专用库房。 (二)入库食品要验收,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不存放超期变质原料及食品。 (三)食品及原料需隔墙离地,上台、上架分类存放,建标立卡,易于辨识和取拿。 (四)保持室内通风枯燥,防鼠、防虫、防腐。先进先出,勤翻勤看,及时去除废物。 五、食品加工要求 (一)实施餐饮具消毒,使用合格的餐饮具,严禁用塑料制品盛装热食品。 (二)加工、储存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成品要有防蝇等措施。 (四)严禁加工、出售剩菜、杂菜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 六、饮水要求 饮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每学期清洗水池两次以上,每周清洗食堂水缸一次。每两周对水池投放消毒药品一次。 七、本条例应用范围 本条例应用于食堂、早晚点铺、小食品店等与食品相关的所有经营点。 黎明乡中心学校 二一年九月一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