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局资产处置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标准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肃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和纪律,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标准区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区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包括各区属国有企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资产类型包括国有产权(股权)、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处置形式 国有资产处置类型主要包括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出让,下同)、无偿转让,资产置换、资产重组及资产合作等。 三、管理权限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办负责监督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处置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批程序 (一)区属国有企业。 1、对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或实行资产置换、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等工程的,需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其中。一次性处置成套生产设备或处置资产超过净资产30%的,经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其余按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1、对处置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
3、同意后,需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对处置机动车辆(船)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3、对处置单项固定资产、批量固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的,按照相关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五、主要处置方式 (一)对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或实行资产重组、资产合作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区财政局或区国资办审核或备案。 (二)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 (三)实行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原那么,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六、转让价格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必须终止转让交易。 七、收益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八、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