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奇正三公司筹建工作纲要 保险公司筹建程序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推荐马永顺律师咨询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投资人或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根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
2、人名单和简历、拟任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和本人认可证明;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人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8.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正本原件) 审查原那么及标准: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 (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3)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20230亿
3、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本卷须知: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