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第三条追究责任的划分 (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
2、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那么,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那么 (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 成立廉洁勤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对审计人员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那么,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