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18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xx城市化开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需对xxxx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xxx 第三条征收主体:xxx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xxx 第五条征收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
2、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簿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第九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符合土地、规划相关规定,由土地、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本钱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1 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惩罚。 第二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对象
3、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附属用房的价值;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xx元。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xx元,每增加一人增加xx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付日期
4、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均按本征收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确认面积以xxxx的比例回迁安置楼房;被征收的商业网点房屋按确认面积以xxx的比例就近沿街进行调换。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应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商业网点房屋正在经营,且于xx年x月x日之 前取得工
5、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年以上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xxxx安置楼。产权调换的商业网点房屋为xxxx商业区。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建筑结构同为框架结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户型有:xxxxxx。住宅房屋根本设施为:单元电子对讲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地热取暖、水电入户;商业网点房屋根本设施为:入户玻璃钢门、地热取暖、水电入户。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回迁
6、安置楼建筑图纸为准,建筑面积为约定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算为准。 第二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征收部门,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或商业网点房屋。 第三章征收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增加面积,按选择的楼层给予xx平方米的优惠面积( 三、四楼优惠价为xxxx元/m, 二、五楼为xxxx元/m平方米, 一、六楼为xxxx元/m)。 2、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经营条件继续增加面积,按同
7、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购置。 3、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xxxx元给予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商业网22 2点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商业网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xx元给予装修补助费。 4、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在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xxxx元。 第二十二条在xx年xx月xx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人民币xxxx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房屋补偿款兑付与撤除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征收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兑付。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前,由征收现
8、场工作人员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填写交房验收合格单。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并将交房验收合格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予征收部门后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但凡给予补偿的所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否那么原价扣款。水表、电表等在交房验收前丧失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房屋撤除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撤除资质的房屋撤除单位实施。 第五章救济方法与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
9、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不再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人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照时的营业税、契税由征收人承担,其它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