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同意_“知情同意的由来知情同意书最早可追溯到1914年美国的一个案例,该案例因在案件的论述中给出了患者对其身体决定权的思考和答复,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一个饱受椎体疼痛折磨的患者,找到医师要求手术。医师告诉患者,手术可能导致死亡,但患者宁愿冒死亡的危险也不要再忍受病痛。手术实施后,患者没有死亡,但却造成了截瘫。患者于是将医师告上法庭,并表示截瘫的结果对于他来说比死亡更加难以接受,如果知道可能有这样的结果就不会接受手术。 最终法官判医师败诉,并在论述中这样写到,“医疗行为的开展,患者和医师谁有决定权而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就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身体。虽然没有出现任何知
2、情同意的字眼,却给出了无论医师实施什么治疗,患者都有决定权的理念。之后,人们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1957年,美国将“知情同意引入医疗诉讼领域,形成了“知情同意理论。 此后,知情同意随着西医的引进乘风破浪来到中国。向患者交代病情及签署知情同意书也成为我国医疗界的习惯,行业内以及一些暂行方法都对具体程序作了约定,但一直没有把这种程序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直到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才给了知情同意一个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按照该规定,临床上的知情同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医疗行为,只要对患者进行告知,推定患者同意,无需书面签字;另一种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手术等,必须向患者交代将采用的治疗方式、目的风险及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