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委经济薄弱社区扶持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经济薄弱社区(指上年财力低于50万元的社区,下同)集体增收步伐,确保社区根本经费和民生支出,推动各社区均衡开展、和谐开展、可持续开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及适用范围 经济薄弱社区扶持政策包括以奖代补、税费扶持和转移支付三局部内容。其中,转移支付政策适用于受资源环境条件限制,根本经费和民生支出不能自我保障的经济薄弱社区。社区根本经费包括:干部工资、办公费(含交通费、通讯费、报刊费、办公用水电费、文具费等)、治安和卫生等固定用工费(下同);社区民生支出包括:优抚费(困难户、五保户和军烈属补助)、按规定由社区负担的社会保障费、
2、文教卫生费(含计生费)、老年人补助费(下同)。 二、扶持方法 (一)以奖代补政策。鼓励经济薄弱社区积极挖掘当地资源,搞活社区集体经济。对财力比上年增长在30%至50%(含50%)的社区,给予6万元奖补资金;对财力比上年增长在50%至70%(含70%)的社区,给予8万元奖补资金;对财力比上年增长超过70%的社区,给予2023万元奖补资金。 鼓励经济薄弱社区异地置产,拓宽社区开展空间。对经济薄弱社区利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和上级扶持资金,异地购建经营性房产(包括网点房、厂房等)对外出租的,按资产购建额的202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社区奖补资金。购建资产要有合法产权,并归社区集体所有。 以上
3、奖补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二)税费扶持政策。社区集体建设厂房对外出租的,其租赁收入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由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社区集体等额扶持;社区集体自建厂房办理土地出让的,按照政策规定扣除相关基金费用后的土地净收益扶持社区集体,并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给水局部除外)、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扣除上缴市以上15%局部)、散装水泥费(扣除上缴市以上20%局部)。 (三)转移支付政策。当年社区可持续的固定性收入不能弥补根本经费和民生支出的,缺口局部由区、街道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资金区财政负担60%,街道财政负担40%。转移支付社区由相关街道于次年初提报,经区
4、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和区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相关规定 社区财力包括。当年实际到账并属于集体所有的直接经营净收入、租赁收入、发包收入、投资分红收益、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上级用于社区建设工程的定向补助资金,以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和资源所得资金,不计入社区财力。 以奖代补、税费扶持和转移支付资金归社区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解决经济薄弱社区根本经费和民生支出。各街道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效劳中心负责设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管好用好政策扶持资金。 被扶持社区要加强“一村一策工程建设,持续增强社区造血功能。各街道及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论证和监督,杜绝盲目上工程和产生新的社区不良债务。城建、国土、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支持“一村一策工程建设,积极效劳民生。各街道要严格把关,严禁社区将扶持资金用于应酬招待及向居民发放福利。 社区当年财力、根本经费、民生支出和购建房产等,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和区审计局共同核实确认。对虚报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本意见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有效。本意见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