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资源食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别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
2、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平安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平安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
3、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平安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平安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平安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那么。 卫生部制定和公布新资源食品平安性评价规程、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平安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平安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
4、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平安性验证的检验工程、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平安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
5、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开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平安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
6、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平安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平安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前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
7、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平安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平安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平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
8、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平安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平安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平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平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平安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平安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6页 共6页